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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通程序是否可以转为简易程序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786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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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在进行诉讼前,明确所应用的诉讼程序到底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很重要,那么刑事普通程序是否可以转为简易程序?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普通程序是否可以转为简易程序

刑事普通程序不可以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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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案件的审限自然也要重新计算。所以,此类案件审限的起算时间作出了解释。该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这一解释看似顺理成章,事实上存在一定漏洞。对于公诉机关以简易程序起诉,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的情形,应另行规定审限的起算时间。因为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样检察院才能向法院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人民检察院再次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起诉书和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时,已经距人民法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有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长有短,但不论长短,这段时间都是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起诉工作,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而不能算作人民法院的审限。如果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的审限,则出现了人民检察院“合理”、“合法”占用法院审限的现象,有时人民法院尚未接到案件材料可能审限就已过大半,甚至已经届满。这说明此类案件以人民法院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的解释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行不通的。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刑事普通程序是否可以转为简易程序”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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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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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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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规定被限制减刑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刑法规定被限制减刑有哪些 对于死缓限制减律规定的完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做出相应规定,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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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1分钟前回复:

关于刑事案件申诉材料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刑事申诉案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正本、副本各一份。 2、申诉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身份证明)。 3、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4、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 5、已经基层法院复查处理或再审的,需附基层法院的驳回通知书或再审裁判文书。 6、以有新理由或新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7、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需附证据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合伙倒卖车船票罪如何处罚

法律顾问律师4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伙倒卖车船票罪如何处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依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合伙倒卖车船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 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 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 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 所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赢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诈骗案从犯没有获利会怎么判

法律顾问律师7分钟前回复:

关于诈骗案从犯没有获利会怎么判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诈骗案从犯没有获利会怎么判 1、诈骗案从犯没有获利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区分主犯、从犯的方法: (1)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在诈骗案中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视为从犯; 反之则为主犯。 (4)诈骗案中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而主犯则起到了重要或者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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