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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又到了毕业求职季,长春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小雪(化名)最近就因为工作的事头疼不已。原来,她在网上应聘了一家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结果顺利上岗,工作一个月后,终于盼来了第一笔工资,而这笔工资只有160.25元。
大学生小雪入职前,与所在公司签订了一份《员工试用期合同》,合同标注第一个月基础工资1750元。按说这合同具有法律效率,公司应该兑现试用期合同,一个月基础工资1750元。但是公司却声称:“合同上写的是基础工资,跟基本工资是两码事,做多少工作,开多少钱”。公司在“基础工资与基本工资”上做文章,玩游戏,耍无赖。不管是“基础工资”还是“基本工资”,员工的最低工资应该有保障。
【解析】
公司没有最低工资保障,是违法的。公司用“基础工资”的模糊概念,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的情形。即使公司是按照所谓的“绩效工资”,那么应该事先说明,如果员工看到基本工资是零,那么谁也不会到这家公司入职。这家公司在合同上做手脚,把员工当成廉价劳动力,“试用期”变成一锤子买卖的“一次性用工”,是典型的“周扒皮”,剥削劳动力。
近几年,就业压力不断增大,一些用人单位抓住这一特点,专门利用试用期使用大量廉价劳动力。公司之所以在合同上做手脚,就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循环往复把招聘员工当成不花钱为自己买名出苦力的“生产流水线”,反正不花钱就可以为我所用,“试用期”成了“白用期”,员工成了“杨白劳”,涉嫌用工欺诈。
大学生一个月160元工资是一笔“无赖账”。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应相当于同岗位正式工资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但两个月只给160元肯定是低于最低工资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大学生有权向用工欺诈的企业说不,并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权。
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加强监管,对于这样的涉嫌用工欺诈企业必须依法处罚。同时对于招聘单位一定要严格把关,招聘前期工作中一定要明确用工单位的岗位需求和薪金待遇,事先为大学生把关;大学生自己也要“多长一颗心眼”,最好在签订就业协议之前走访招聘单位,多了解招聘单位的情况,谨防饥不择食,上当受骗。
保留工服、工服收据和工牌作为证据,试用期要签合同的,不签的话一个月赔两个月的工资,每个城市都有最低工资,即使要靠业绩,也要保证最低工资。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人社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工资定义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非计件岗位的员工来说,计时工资就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基本工资。而在实践中,基本工资又被称为基础工资、底薪、保底工资等,因此《员工试用期合同》中的基础工资实际上就是基本工资。
因此《员工试用期合同》约定的基础工资就是周-静的基本工资,或者说底薪。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这个最低工资标准是任何一个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员工都应该拿到的最低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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