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主体 > 侵权责任承担 > 山西省保护留守儿童新规全文规定(2024最新)

山西省保护留守儿童新规全文规定(2024最新)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951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山西是中国的煤矿大省,对于留守儿童,由于父母不在身边,缺乏关爱,国家和社会、学校应该积极保护,从法律上也应加强。那么,山西省保护留守儿童新规全文规定最新)是怎样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华律网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13号)精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服务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不断完善法规规章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欢迎关注官方人才招聘会微信公众号【rencai_zhaopinhui】。,名企校招微信公众号【xiaoyuan_zhaopin】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督促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增强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父母在家庭发展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重视对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培训,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切实履行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和督促检查等责任,全面组织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相关工作,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留守儿童情况排查、台账建立、发现报告、救助保护等职责。通过开展全面摸底排查,熟悉、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长外出务工情况,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人;通过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分类进行救助保护。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和动态,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加强其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优势,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管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定期联系制度和结对帮扶制度,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外出务工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积极建立教师关爱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团队,在寒暑假期间定期走访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开展关爱服务,有效预防农村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四)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各地在充分发挥公安、民政、教育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还应积极发挥综治、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税务、法制、扶贫开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奖励、问责办法,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总体安排予以部署和落实,在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监督指导、摸底排查、教育关爱、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跟踪回访等关键环节和工作任务中积极承担责任、发挥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强资源统筹、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优势互补,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五)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整合政策资源,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六)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发动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爱心人士等多方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和家庭监护指导。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在落实好上述工作机制的同时,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保护。

四、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阵地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关爱保护阵地建设。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力度。加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儿童服务场所、儿童之家、寄宿制学校等关爱保护阵地建设,改善关爱保护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日常生活、接受教育和临时监护等需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加大财政资金及福彩公益金资助力度,形成机构建设的整体规划。没有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县级民政部门,应整合现有社会福利机构资源,明确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实体机构或报请市级民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学校标准化建设等工程项目,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支持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二)加强关爱保护队伍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由民政部门牵头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场地和设备,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到有组织机构、有工作经费、有专职人员、有制度措施。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从事未成年人生活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矫治、医疗康复等救助保护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教育补贴政策,并参照相关规定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派好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的班主任和生活教师;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推进城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也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工作力量,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一)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公安机关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属落户城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家庭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农民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其他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用工单位、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要为农民工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

(二)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地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2号)精神,围绕我省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支持具备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根据需求创业兴业。加快发展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借力“互联网+”发展农村电商经济,开辟返乡创业新空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加大返乡创业资金扶持力度,降低返乡创业门槛。其他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全方位公共服务。

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省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牵头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地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要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经费保障和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阵地建设、队伍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三)强化激励问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纳入有关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四)广泛宣传引导。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短信、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兴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4日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看完还有疑惑?27万注册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立即咨询
2035位用户正在咨询
推荐律师:成都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延伸阅读:
留守妇女遭强奸自杀家属可以索赔吗
留守女遭强奸警方不予立案怎么办
抢劫留守老人将重判
  • 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是否需要纳税?

    2024-04-1981 人看过

    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遇到需要对劳动合同解除赔偿的情况。在对劳动合同解除赔偿的同时,不仅需要对具体的劳动条例进行分析审核。除此之外,有部分人还对于纳税问题有所疑惑。那么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是否需要纳税呢?下面就随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是否需要纳税?一、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

  • 未签劳动合同但是交了社保公司应该怎么赔偿

    2024-04-1958 人看过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请您尽快收集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据,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下面华律网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未签劳动合同但是交了社保公司应该怎么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 在职员工与单位未签劳动合同违返保密协议能要求赔偿吗

    2024-04-1955 人看过

    在职员工与单位未签劳动合同违返保密协议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接下来跟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一、在职员工与单位未签劳动合同违返保密协议可以要求赔偿吗?不可以要求赔偿;劳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

  • 提供劳务致自己侵权责任怎么处理

    2024-04-19196 人看过

    关于提供劳务致自己侵权责任怎么处理的问题,大家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整理的相关内容吧。如果你正面临法律纠纷,情况复杂,想找专业律师协助处理的,请点击下方咨询按钮。提供劳务致自己侵权责任怎么处理?提供劳务致自己侵权责任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提供劳务者侵权责任的规定是:对劳动者实施了侵权行为当事人需要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

  • 劳务派遣工人在用工单位工作时因第三人侵权致死的赔偿责任谁承担

    2024-04-19113 人看过

    如果用工单位可以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责任,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超出了用工单位的控制范围,则用工单位可能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责任。如果派遣工人因第三人侵权致死,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也许很多人都不清楚,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 侵权人财产不足应先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即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关于侵权人财产不足应先承担哪个责任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关于侵权责任怎么承担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委托人的权责包括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以及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等;担保人的权责包括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等;关于保函人有哪些权责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适用他人图像合成图的,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关于什么情况下合成图会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侵权造成伤害的 赔偿这些费用: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关于侵权造成伤害如何赔偿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原则在我国适用的是过错原则的过错推定,也就是说,这个行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关于监控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原则是怎样的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商业信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关于侵犯商业信誉构成要素的问题, 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短信恐吓几次可以立案

法律顾问律师10分钟前回复:

关于短信恐吓几次可以立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法律没有规定恐吓短信收到几次可以立案,只规定了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就可以立案。 没有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短信恐吓几次可以立案,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被体育老师罚5000个跳绳违法吗

刘斌律师15分钟前回复:

你好,可以起诉后进行调解的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