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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的鉴定,找哪个部门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886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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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虽然法律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但是对于一项成果究竟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没有统一认识。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的鉴定,找哪个部门做的内容,希望对您有用。

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的鉴定,找哪个部门做

当发生商业秘密侵犯时,当事人对商业秘密的属性争执不下时,可以进行商业秘密鉴定。

商业秘密鉴定部门,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主要是知识产权局。

在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与法院指定鉴定所得的鉴定结论均是具有同等的证据主体地位的,在庭审质证前均属于证据材料,在经过了法庭质证、审查后才能上升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在必要时,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委托适当的商业秘密鉴定机构对争讼技术信息的秘密性、新颖性以及与被控侵权技术的对比等方面进行鉴定,从而更好的证明自己的主张。

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经常会需要对讼争技术进行对比、鉴定。这时,就涉及当事人是否有权单方自行委托鉴定,以及该鉴定所得的结论是否有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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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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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理使用的判定准则是怎样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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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专利文件是否属于著作权,怎么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39分钟前回复:

关于在我国专利文件是否属于著作权,怎么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在我国专利文件是不属于著作权的。 专利权是国家赋予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在有效期内,对发明创造和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未经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任何第三人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软件著作权法条规定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40分钟前回复:

关于侵犯软件著作权法条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侵犯软件著作权法条规定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指软件使用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实施的发表或者登记他人软件、在他人软件上署名、修改或翻译他人软件等违法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著作权的侵权赔偿的原则

法律顾问律师46分钟前回复:

关于著作权的侵权赔偿的原则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由法院根据侵权的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第 一、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第 二、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第 三、还有法定赔偿。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同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法律规定:《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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