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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组背后的“双面人”到底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979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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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交易是拒绝内幕交易的,张某是一名高校职工也是一名证券市场的社会中介人,在促成一家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却扮演了“双面人”角色,到底这是一个怎样的角色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上市公司重组背后的“双面人”到底是什么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记者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采访获悉,我省警方侦破全国首起非特定人员涉嫌股票内幕交易案,嫌疑人张某因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A面为重组奔走的“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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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张某是成都某高校的一名职工。2014年3月底,经他居间介绍,**齐鲁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叶某代表山东一家上市公司,与四川公司商谈出让上市公司资产事宜。后因该公司的资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双方未能达成合作。

在商谈过程中,张某利用自己中间人的身份,从叶某处得知了该上市公司的总市值、总股本等重要指标,进而确定了这家准备进行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就是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泉实业”)。

2014年4月15日,**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科技”)通过张某向叶某表达了借“壳”上市意向。江-泉实业表示同意,双方开始筹划江-泉实业重组。

为了促使两家公司顺利重组,张某在中间积极为双方传递消息,并通过任某密切关注着进展。任某认为张某是此次重组中介团队的成员之一,所以对张某的询问都如实告知。

2014年6月12日,江-泉实业发布《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并停牌;9月12日,江-泉实业公告了与**度科技的重组方案并于当日复牌。复牌后,该只股票股价大幅上涨,连续多个交易日涨停。

B面利用内幕交易的“获利者”

从2014年4月18日开始,张某用他本人开设的资金账户,买入江-泉实业的股票99万余股,累计投入资金326万元。后迫于资金压力,他将江-泉实业股票在2014年5月28日前陆续卖出,累计卖出价格324.94万元。单从账面上看,张某净亏损1.86万元。

但是,在2014年5月7日至5月13日期间,张某使用与其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徐某”开设的资金账户,陆续买入江-泉实业股票26.8万股,2014年9月22日卖出26.7万股,获利93万余元。

这段时间,张某还使用与其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吕某”开设的资金账户,陆续买入江-泉实业股票30.93万股,2014年9月22日卖出30.2万股,获利104万余元。

办案民警介绍,通过这样的方式,张某累计买入“江-泉实业”股票共计156.73万股,买入金额523.17万元,卖出金额720.7万元,非法获利197万余元。

焦点

是否属于“内幕知情人”?

2014年11月,按照公安部经侦局的部署,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立即侦办此案。“张某是否属于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成为本案的一个关键。”办案民警介绍。

经证监会认定,两家公司重组的相关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消息。在消息敏感期内,中间人张某获知了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知情人。

基于证监会的认定,省公安厅依法将张某刑事拘留,并对张某及其相关联的10个账户上的600余万元资金进行冻结。随后,办案民警又赶赴山东、北京、成都、乐山遂宁多地,对17名证人和江-泉实业6家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今年3月,成都中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业作为个体中介人,在撮合“江-泉实业”卖壳重组过程中,于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其所获知的内幕信息,使用本人账户及他人账户大肆买卖该支股票,攫取巨额不法利益,构成内幕交易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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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解除限制高消费的法人账号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撤销限制高消费的法人账号的方式有三种,分别为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及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一、被限制高消费是否就是失信人员 被限制高消费不一定就是失信人员。 限制消费是人民法院对通过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一般消费。 失信人员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二、结案后限高何时解除 限高令没有自动消除的说法,限制高消费消除没有规定年限,只有删除自己的失信信息后才能取消限制高消费令。 在被限制高消费期间,如果被执行人能够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任一一个,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 (一)能够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 (二)经过申请执行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 (三)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的。 三、交清罚金限制高消费会自动解除吗 交清罚金限制高消费是不会自动解除的。 要去法院办理手续。 限制高消费若是履行完毕了法院判决书或者是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是会在三个工作之内删除失信的信息的,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是三个工作日之后可以进行正常消费。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限制高消费的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是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8分钟前回复:

关于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出资不足和抽逃出资行为需要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如果抽逃后的公司资金没有达到法定的最低资本,公司没有真正的法人资格,需要承担出自不足的范围内有限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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