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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员搭讪已婚老板遭其子女剃光头发,侵犯人格权怎么维权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3 1022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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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的人格被侵犯了,那对一个人的伤害是非常大的,其伤害程度不亚于对身体直接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索要赔偿的,具体如何索赔可能很多人还不清楚。今天,华律网小编就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女职员搭讪已婚老板遭其子女剃光头发,侵犯人格权怎么维权

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一般人格权

1、概念:一般人格权指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

2、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

(1)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2)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

(3)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具体人格权

1、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起诉的方式进行维权。

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死亡,又无违法阻却事由的,即构成对生命1权的侵害。

2、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3、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

与身体相连,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义眼、心脏起搏器、支架属于身体权的客体。

4、姓名权、名称权:姓名权由自然人享有;名称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姓名权的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名称权的内容:命名权;使用权;变更权;转让权;

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仅限于以下三种:

(1)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2)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3)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

5、肖像权:指自然人对自己的面部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肖像权的客体为面部整体肖像。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1)未经准许,擅自使用他人肖像;(2)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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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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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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