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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行为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147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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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房子还出租给别人的时候就被房东给卖了,那这样的行为租房合同还会继续有效吗?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行为租赁合同还有效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刘某是庐阳区三孝口街道某小区居民。2012年9月,刘某和古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三年,自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2014年8月,古某将该房屋卖给了杨某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杨某不愿意继续将房屋出租给刘某,于是要求刘某搬离该房屋。9月2日,三方当事人来到庐阳区三孝口司法所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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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下,9月8日,三方最终达成协议:刘某继续承租杨某的房屋,租金支付给杨某。

【法律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又称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指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新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包括:(1)租赁合同有效;(2)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互易、赠与、投资、继承、遗赠、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动。它的效力使买受人所取得的对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用益权的抗辩,从而不能使租赁关系被破除而终止,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承租人对于房屋的用益权不受买卖效力的影响。本案中,刘某和古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先且依法有效,租赁期间,古某将房屋卖给杨某,因此,承租人刘某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杨某无权要求刘某搬离,但是有权要求承租人刘某支付租金。

专家提醒,买卖不破租赁能够保持租赁关系的稳定,使得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可以放心大胆地持续利用租赁物,从而发挥租赁物的最大功能和效用。同时,承租人在遇到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应保持冷静,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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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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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过户

法律顾问律师38分钟前回复:

关于房子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过户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房子过户的条件如下: 1、房产产权清晰,有房产证,无抵押贷款,不是有过户时间规定的经适房或小产权房; 2、业主健在,有民事行为能力; 3、过户双方自愿,或是按法定的程序。

开发商未实施网签,是否可以申请退房?

法律顾问律师49分钟前回复:

关于开发商未实施网签,是否可以申请退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开发商未实施网签,是否可以申请退房 开发商未能履行房屋网络签约手续的,购房者有权撤销买卖协议并提出退房申请。 房屋网络签约实际上是指将房地产交易信息在网站上作出相应的登记备案工作。 当开发商未能执行这一程序时,将会导致后续购买流程陷入停滞状态,严重影响了购房者签订合同之初设定的目的和期望,此时.购房者便拥有了解除合同并且提出退还押金及本金的法律权利。

小产权房屋交易合同的拟定指南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小产权房屋交易合同的拟定指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小产权房屋交易合同的拟定指南 买卖房屋所涉及的这类合约及其范例通常可通过各大搜索引擎轻松获得,这些范例如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详细规定: 首先是交易的主体资格、 其次是约定的交易目标、再者是公平公正的交易价格拟定方法、同样囊括了安全便捷的交易方式选择以及检验交易是否满足既定标准和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最后还未避免纠纷设定了解决方案和执行争议时需要遵循的原则。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小产权房仅限于在同类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间流转,如若该房源无意出售予非此类集体经济组织下属的成员,那么往往这类行为将被法律认定为不合法,其效力无法得到保障。 如果在没有完善的登记制度支持下进行交易,卖方可轻易地采取一房二卖的策略,又或是在交付房产之后又以房地产合同不合法为借口来索回房产,此时买受人将会面临极大的司法诉讼潜在风险甚至失败的可能性。

东营改造房屋起诉程序如何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东营改造房屋起诉程序如何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征地复议程序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具体来说,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的征地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可以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根据《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 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房屋的所有者可依据上述法规向质量责任人申请赔偿。 如与责任人交涉无果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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