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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的职责是什么,公司法人代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2 1547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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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法人代表需要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公司法人代表的职责是什么,公司法人代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法人代表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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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公司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工商代理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公司法人代表承担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法定代表人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虽然公司法人代表可以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职权,但在行使时也是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看完此文你仍然存在困惑或者想要了解的更为详细,可以上华律网法律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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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公司法人代表变更程序
如何进行公司法人变更
哪些人不能当公司法人代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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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第三者是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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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当得利第三者是什么程序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不当得利第三者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 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大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 包括: (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 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 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 (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 包括: 债务的减少或消灭。 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

公司设立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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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什么情况可以宣布破产

法律顾问律师24分钟前回复:

关于有限公司什么情况可以宣布破产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并依法由受理法院裁定后,才可以由法院宣布破产。 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问一下合伙企业债务怎么样承担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问一下合伙企业债务怎么样承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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