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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一对情侣发生了感情纠葛,女子一气之下竟然烧了男友的房子,然后感觉还不解气,又来到了男友老家将其父母的房子也点着了。身为男女朋友,他们之间到底有怎样的深仇大恨呢?据**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报道,在着火现场,滚滚黑烟从楼前窗户中向外扩散,在现场的消防人员正在进行灭火救援工作,由于楼内燃烧剧烈,消防人员又通过破拆进行了施救。经过消防人员的紧急灭火施救,楼内火势很快被控制,虽然房内物品大部分已被烧毁,好在并未波及其他住户。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这边还没消停,那边受害者姜先生的父母家也发生了火灾,火势非常大,现场情况十分危急。广饶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田*兵告诉记者,经民警调查,将姜先生的楼房和他父母家房子点燃的是一名姓张的女子,而且这名女子不是别人,正是该男子的女朋友。这名女子用火将姜先生的楼房点燃以后,又将他父母家的房子进行了烧毁,情节非常恶劣。民警通过进一步调查得知,纵火者张某与男友姜先生是同乡,两人相恋多年,一起到广饶参加工作,在未登记的情况下已经育有一女。然而就在最近,张某再度怀孕,却得知姜某不肯结婚,一气之下,张某就干出了纵火烧房的事。民警称:“先是来到姜某小区内的住房,使用打火机将被褥点燃后,又翻墙来到姜先生父母的住处,并再度放火,导致其父母的住所也被烧毁。目前嫌疑人张某因怀孕而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法律解读】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和《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明确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间应包括在审判时和审判前被羁押的二种情况。
但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二种情形,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未涉及,给司法机关认定带来困难,即:(1)、在审判前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因妇女正在怀孕而没有被羁押,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对这种情况是否适用死刑?如果适用死刑,那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况且这种没有被羁押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但没被羁押与被羁押实际上没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因为考虑到妇女怀孕的因素而没有羁押。如果不适用死刑,又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依;(2)、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已怀孕,并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分娩完的妇女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是否可以适用死刑?如果适用,那显然也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不适用,同样没有法律规定可依。因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和《批复》中只答复了流产的情况,且我国已取消了类推制度,已经分娩也就无法参照已经流产的情形适用《答复》的规定。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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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男)与徐某(女)于1994年相识并恋爱。由于未满法定婚龄,王某遂冒用其舅黄某的姓名并持黄某户口簿到婚姻登记机关与徐某进行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上像片系王某本人。事实上,徐某与黄某没有任何夫妻之实。2006年,当黄某需要结婚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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