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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软件公众号抄袭他人文章怎么处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578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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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软件公众号近年来已经成了我们获取各种文章的方式主要方式之一,要是社交软件公众号抄袭他人文章怎么处罚?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社交软件公众号抄袭他人文章怎么处罚

社交软件公众平台近日上线了“原创声明”功能。社交软件公众平台将会对原创文章添加“原创”标识,当该文章在公众平台被其他用户发布时,系统会自动为其注明出处,并同时发送站内信通知原创者,若原创者提出申诉,社交软件公众平台将核实并处理。

对于不遵守平台规则,乱使用“原创声明”功能的恶意和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和被举报,社交软件公众平台将永久回收其“原创声明”功能,且进行阶段性封号处理。

社交软件团队表示,社交软件公众平台支持并鼓励有价值的原创内容和优质服务,坚决打击和反对抄袭等侵权行为,《社交软件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对社交软件公众帐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如果发现公众号有抄袭等侵权情况,可以通过以下“侵权投诉”流程进行举报。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华律网找律师进行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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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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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终止情形主要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27分钟前回复:

关于商标权终止情形主要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导致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 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注册的专属领域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法律顾问律师30分钟前回复:

关于商标注册的专属领域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商标注册的专属领域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解答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事宜:注册商标的覆盖范畴不应当受到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 然而,若仅以个人身份进行注册,注册商标则必须与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相吻合。 若不符上述规定,商标总局将会作出不予注册的决策。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明确指出,根据商标总局批准注册的商标称之为注册商标。 这其中涵盖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多种类型。 值得一提的是,商标注册所有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关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特别规定如下:集体商标是指由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正式注册,以便该组织成员在商业行为中充分运用,如此便能彰显出使用者在该组织内的会员资格的标识。 同时,证明商标则是由对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监管能力的组织负责监督,而实际上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对其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使用,藉此彰显出产品或服务的原始产地、原料来源、制作方法、品质高低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对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及管理方面的具体细则,由来自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加以规范。

小说版权保护,能不能法律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52分钟前回复:

关于小说版权保护,能不能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自然人创作的小说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其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对著作人身权保护期限作了规定,即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作者的人身联系最为紧密,即使是作者死亡后,他人也不得侵犯。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同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享有著作人身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时,其著作人身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保护;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则由国家主管部门保护其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第20条对著作人身权保护期限作了规定,即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作者的人身联系最为紧密,即使是作者死亡后,他人也不得侵犯。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同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享有著作人身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时,其著作人身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保护;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则由国家主管部门保护其不受侵犯。 【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15分钟获得解答!

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呢?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呢?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着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 所谓着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着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申请商标代理机构的流程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申请商标代理机构的流程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申请商标代理机构的流程是: 1、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申请材料; 3、符合条件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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