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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683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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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在具有诸多益处的同时,其也有消极的一面特别是法律风险是不能回避的。那么,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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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二)免责条款风险

对免除或限制相对人责任条款及以适当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的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订者以能引起相对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合同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提请相对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如果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借款人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其无效。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条第二款:“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如果格式合同制订者与相对人就格式合同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特别条款的效力就要优于格式合同条款,因为它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它由格式合同制订者一方预先拟定,又未与相对人预先协商,因此,法律要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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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特邀律师:
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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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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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民法典》中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必须是符合法定的情形。 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完全是可以解除合同的,或者是双方当事人没有协商一致,但是其中一方当时可能在这违约行为,另外一方当事人自然而然的享有法定解除权。

中标后多久签合同

法律顾问律师33分钟前回复:

关于中标后多久签合同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中标后签合同的时间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的合同,并且可能需要中标人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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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把房屋租赁必须要备案吗,法律上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房屋出租不是必须备案,但是备案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相应权利,由此,还是建议能备案的尽量选择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

【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无效

法律顾问律师58分钟前回复:

关于【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无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这就是说,你公司可以选择先行向A保险公司索赔,A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你公司的请求合法,A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至于A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A保险公司是该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而该条款第二十五条免除了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所以这种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总之,A保险公司应当先行向你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836元。 之后,A保险公司可以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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