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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2015年10月底,周先生发现自家祖坟上出现一个挽联,还写着“孝子胡某”,就此找到胡某要说法,谁知对方坚称自己没错。周先生表示,由于母亲还健在,所以按照村里风俗,爷爷奶奶的坟头上没有立碑。周-氏兄妹认为,胡某将祖墓掘开并埋入他人骨灰,导致原告及其亲属不能正常祭祀,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给原告精神造成巨大痛苦,故起诉胡某。
胡某表示可以将母亲的骨灰迁走,不过希望等到清明节再迁。对于周先生提出的10万元赔偿,胡某认为请求过高,希望进一步协商。
法官随后宣布休庭,将在庭外继续为双方就赔偿金额做进一步调解。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里的赔偿损失,主要就是指精神损失的赔
如果当事人的精神受到侵权人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具体的损害情况来确定。那么,对精神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哪些种类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目前,法律暂无明确对精神
作者综合国外立法和国内的实践、探索,认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既要有统一的参考标准,又要兼顾受害人个体差异的问题,赋予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故提出统一标准和自由裁量相结合的“复合式赔偿标准”。首先,造成一般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为:(1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而对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即为人身伤害,它是指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或健康权,使受害人致伤、致残或死亡,并且造成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现实生活中人身伤害的发生,可能是在刑事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产生的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源于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公司受到损害。并不是执行职务时任何情况下行程的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条重要的界限,必须分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要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