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侵权责任 > 一般侵权 > 人身权侵权 > 公司监听员工手机是否侵犯隐私权

公司监听员工手机是否侵犯隐私权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564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在我们生活当中常常都可以看到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其实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甚至如果情况严重的话都还有可以会涉及到刑事犯罪。那么公司监听员工手机是否侵犯隐私权?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公司监听员工手机是否侵犯隐私权

算侵犯个人隐私权。

华律网

【事件经过】

因公司的商业秘密遭遇泄露,为通过手机通话清查“卧底”,公司购买了手机窃听软件以及相关设备,于半个月前悄悄地安装在有可能泄密的员工手机上。范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一,也成为公司清查的对象。

此后,范某一直觉得非常奇怪,自己和谁通过电话、说了些什么、时间多长,公司竟然了如指掌。直到日前因手机指示灯异常闪烁,范某拆开手机才发现被安装了窃听器。

面对范某的责问,公司反倒振振有词,称范某属于公司员工,公司有权对范某的一切言行进行监督、管理,范某也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或服从。那么,公司的说法对吗?

【法律解读】

首先,员工照样拥有隐私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确有权对员工实施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劳动者也理应服从,但这并非毫无条件、毫无原则,而是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因为劳动合同并不是“卖身契”,用人单位并不能据此剥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亦不会因此失去,即他们同样享有作为公民所应该具有的一切基本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中的“人格尊严”,恰恰包含着隐私权。

其次,手机通话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即个人秘密,包括私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个人秘密以及不愿为人所知的生理及心理特征。与之对应,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等。员工手机的通话内容,因具备上述特征,无疑当属通讯秘密之列,公司未经员工许可,也未经法定机关授权,即为了一己之私而进行监听,无疑是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再次,侵犯他人隐私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受害人因隐私权被侵犯导致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侵权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侵权律师#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看完还有疑惑?27万注册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立即咨询
2384位用户正在咨询
推荐律师:成都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延伸阅读:
患者隐私权该如何保护
偷拍出轨照片侵犯隐私权吗
偷拍出轨照片算不算侵犯隐私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和男友发生性关系,被偷拍不雅视频,可以主张赔偿吗

    2024-04-18185 人看过

    若个人遭他人未经许可而录制视频的侵权行为,自可循法律途径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除法定机构确因侦查办案需要而进行调查取证外,任何人均不得随意未经许可对他人进行拍照,并将其在公共网络平台上发布。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 发生劳动争议能否打名誉权官司

    2024-04-173651 人看过

    案例徐先生于1983年8月1日起在上海某冶金建设公司工作。1996年12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录用徐先生,合同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1997年1月1日起,若双方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解除或终止。合同还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徐先生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

  • 从本案谈精神病人在离婚时对妇女权益保护

    2024-04-1738339 人看过

    「案情」原告尚某与被告王某于1989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双方举行婚礼,1993年3月22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双方生活的一直很美满、幸福。但天有不测风云,孩子在不满一周岁时得了重病,王某多次给孩子输血,导致身体虚弱,精神也受到了一定的

  • 劳动者的荣誉权没有国界

    2024-04-1623545 人看过

    华律网小编在北京市总工会日前公布的“首都劳动奖章”名单上,首次出现了两位外籍人士——美国人康*池和德国人周*波。康*池博士是地道的美国人,2000年就任**宝洁技术有限公

  • 发生劳动争议能否打名誉权官司

    2024-04-1624577 人看过

    华律网小编案例徐先生于1983年8月1日起在上海某**建设公司工作。1996年12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录用徐先生,合同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1997年1月1日起

  • 气死人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如果确实因为侵权人的气人行为导致了受害人最后的死亡结果,并且侵权人主观上也是故意为之的,那作为死者的家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气死人是否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 ​以下行为侵犯人身自由权:没有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被逮捕;被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关于哪些行为是侵犯人身自由权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协议内容,包括为了妥善解决相关事宜,比如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乙方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等。当事人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等。​关于幼儿园留疤赔偿协议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有: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侵害人身权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关于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都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关于损害名誉权的表现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带身份证和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收费处缴纳体检费,领取体检表,粘贴照片(另一张领健康证用)、填写好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检验完后发放健康证。健康证是指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证明受检者具备做从业规定的健康素质。关于领健康证要带什么证件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喝酒摔伤住院责任一般由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同行人未尽到提醒、劝阻义务的,也可视情况承担部分责任;如果是他人故意劝酒,有伤害的意图的,由该侵权人负主要责任。关于喝酒摔伤住院责任算谁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