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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项目有哪些,标准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761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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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者是工作人员因为行使职权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依法应该给予赔偿。那么国家赔偿的项目有哪些?国家赔偿的标准又是什么?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国家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一、国家赔偿项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3、致人精神损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赔偿

二、国家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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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法》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四、受理程序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五、时间要求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3.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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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国家赔偿法》第五条
[2]《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3]《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4]《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5]《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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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4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行政拘留强制执行期限是不超过24小时。 一般情况下是做出决定之后马上就开始执行,这是根据我们国家感觉当中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违法的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之后,是需向立体的来进行执行的,当然了,对此不符的情况之下的话,是可以申请暂时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一般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5分钟前回复:

关于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一般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等。

无证驾驶的类型有几种

法律顾问律师20分钟前回复:

关于无证驾驶的类型有几种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无证驾驶的类型有: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无证驾驶的处罚方式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扣12分怎么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驾驶证扣12分怎么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法律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驾驶证扣12分怎么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何有效地投诉虚假宣传

法律顾问律师27分钟前回复:

关于如何有效地投诉虚假宣传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如何有效地投诉虚假宣传 针对虚假宣传现象的投诉途径有三: 首先,您可以直接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 其次,拨打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12315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最后,您也可致电中国打假网的客服电话4000456007进行投诉举报。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广告或者其它手段对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所做的与实际不符的虚假宣传,以至于使广大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此类行为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触犯了业界普遍公认的商业道德规范,严重侵害了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一种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的法律依据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对自身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经获得的荣誉等方面进行虚假或引发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严禁通过虚构交易等手段,协助其他商家进行虚假或引发误解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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