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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与破产的异同解析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500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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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重整制度与破产制度都有哪些不同?其中又有哪些地方是相同的?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如果遭遇重整或破产,又应该怎么处理?下面文章华律小编就公司重整与破产的异同问题做了详细的解析,欢迎您的阅读!

公司重整与破产的异同解析

1、程序目的相同。如果说破产和解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产重整则是对传统破产法在更高层次上的背离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引进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从而使破产法在更大系统上臻于完善。因而从法律部门的性质上看,破产和解法与破产重整法皆属破产预防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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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性质相同。作为预防破产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讼的前提和状态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属非讼事件范畴,均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程序启动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敷使用时,均可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尽管在和解与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能动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区别,和解之能否达成、重整之能否进行,无不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为基础。这部分取决于其非讼性质,部分则是由于他们所调整的毕竟均属私权关系的缘故。

但相同点是在相异点的背景下反衬出来的,二者在如下方面均有着不同

1、直接目的不同。尽管预防破产为二者所共同的终极目的,但在直接目的上二者显有区别。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在调整来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于不坠,从而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在性的特点;破产重整的目的则更深入一层,不仅在于消极地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而且深入企业内部,寻找其深层“病因”,采取有效对策,从而使债务企业重获健全的生产经营能力,收取治标与治本的双重功效,因而具有积极性和内在性的特点。

2、适用对象不同,破产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范围一致,较之破产重整远为宽泛。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司,而且还包括合伙与个人外,多数国家的重整制度均以公司为对象严格其适用范围。

3、申请权人不同。二者尽管同样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但和解一般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申请权人,而重整理论上除债务人之外,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东债权人均有申请权。

4、利害关系不同。就维护的利益关系而言,和解程序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对立状态下进行的,而从维护债权人利益为主;重整程序则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心协力状态下进行的,能够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做到统筹兼顾。

5、合意的性质和地位不同。和解与重整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但和解程序中的合意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的集体性和强制性契约,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重整程序中的合意则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立于同一立场,本着同一目标作出的意思表示,性质上属于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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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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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流程是怎样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相关公司的清算流程通常依照下列顺序展开 (一)接管公司 (二)对公司资产进行彻底清理 (三)对于公司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四)对公司债务进行明确核实 (五)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公告,提醒其申报债权并进行债权登记工作 (六)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尚未完结的公司业务,以及对公司的债权进行回收 (七)投入到公司的诉讼活动中(八)安排和执行公司财产的处置事宜(九)履行清算过程中的债务偿还义务(十)编撰详细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十一)着手设计和制定清算方案(十二)申请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对清算方案予以确认并加以实施(十三)递交详细且详实的清算报告(十四)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相关手续。 以上所述法律依据源自于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即清算小组在完成清理公司财产、编撰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之后,理应设计并拟定出详细的清算方案,然后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合伙公司什么情况下会解散

法律顾问律师29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伙公司什么情况下会解散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公司的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法律顾问律师31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的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 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的审计风险包括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33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抽逃出资的审计风险是在被查出之后,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的。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这种欺诈行为,此时是严厉的处罚的,以保护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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