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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张贴拖欠管理费业主名单和信息违法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4624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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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由于种种原因而拖欠物管费,物业公司却通过在小区进出大门、过道等处,张榜公示欠交业主的姓名、欠款时间、欠款金额、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以迫使业主因怕名声受损而付清欠款。这种行为违法吗?下面让华律网小编为您做出解答。

物业公司张贴拖欠管理费业主名单和信息违法吗

这种行为由可能侵犯被张榜业主的隐私权、名誉权。家庭住址、电话等属个人隐私,公司未经本人允许或经司法程序而公示,也属侵犯隐私权。

《最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公司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欠费问题,但无权采取极端手段:明知会损害业主名誉,却为迫使业主就范而我行我素,客观上也已影响了该业主的社会评价和尊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的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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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

(一) 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物业对业主催交物业费,应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进行。如果在此方面您需要帮助,可以联系华律网律师,我们会为您提供详细的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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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版)》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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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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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个人参与网络赌博,同时收受朋友的资金一起参与,但是并没有抽水,只是代客投注是犯罪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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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属于犯罪行为,可以详细沟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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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所需手续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刑事自诉所需手续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什么是指刑事案件自诉

法律顾问律师26分钟前回复:

关于什么是指刑事案件自诉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行贿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7分钟前回复:

关于行贿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行贿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行为人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私自贩卖烟草

缪庆禹律师27分钟前回复:

您好,具体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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