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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曾在**公司下属换气点上班。此后,该换气点因未参加年检,亦未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等原因而停止经营。离职后,小强一直从事为客户接送液化气罐等业务。一天,小强在**公司下属城关换气点等候业务时,小英来到该换气点,称其家液化气打不着火,要求派人维修。得知后小强称该液化气瓶是他检测的,该换气点负责人表示:“是你检测的,那你就去。”小强故前往小英家进行维修。在维修中不慎发生燃烧事故,小强被烧伤。请问:小强与**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帮工关系,**公司应否对小强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关于雇佣关系还是帮工关系的问题。首先,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他人处理事务从而与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则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定期或不定期的为对方提供劳务,由对方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一方面,雇佣关系具有有偿性,帮工关系具有无偿性;另一方面,在雇佣关系中,被雇用人是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内、在雇用人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劳务活动,而在帮工关系中,帮工人进行劳务活动时具有自主性。
本案中,小强非**公司职工,其主要依靠为液化气客户接送气瓶获取劳动收入。案发前,小强在**公司的换气点等候个人业务,不是为**公司提供劳务,**公司既不向其支付报酬,也不对其进行控制、指挥和监督。其次,双方间构成帮工关系。成立帮工关系是构成帮工风险责任的基础。本案双方之间的帮工关系是基于特殊的要约承诺方式形成的。**公司下属的城关换气点设有维修业务,当有客户提出维修要求时,该换气点的负责人有权决定是否上门维修、由谁去维修。当时该换气点的维修人员不在现场,等候业务的小强听说后表示小英家的液化气瓶是他曾检测的,该点负责人当即表示“是你检测的,那你就去”。小强遂前去维修。小强提出液化气瓶是他检测的,这句话本身只是对客观事实的叙述,并没有明确表示要求负责上门维修,不属于具有帮工意愿的要约。但该营业点负责人随后作出的让小强上门负责维修的表示,则是以请求小强为其处理事务为内容的要约。小强并非**公司雇员,**公司让其去维修,实际上是请求小强帮工。小强随后前往小英家维修的行为,可以认定是以实际行动对该要约作出的承诺,且该营业点负责人对于小强的承诺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拒绝。因此,双方间构成了帮工关系,**公司应当对小强因帮工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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