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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权转让,商标权转让的形式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918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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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可以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那么,什么是商标权转让,商标权转让的形式有哪些?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什么是商标权转让,商标权转让的形式有哪些

商标权转让是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将部分或全部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转让过程。

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1、合同转让

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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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受转让

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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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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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呢?

法律顾问律师24分钟前回复:

关于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呢?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着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 所谓着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着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申请商标代理机构的流程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46分钟前回复:

关于申请商标代理机构的流程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申请商标代理机构的流程是: 1、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申请材料; 3、符合条件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商标注册人一般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法律顾问律师49分钟前回复:

关于商标注册人一般享有哪些法定权利?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商标注册人一般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商标注册方通常依法享有诸多权益,例如:拥有对注册商标的专属使用权、授权许可给其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以及进行商标权的处分,如转卖、投资、抵押或坚决放弃商标权等行为均属于商标处分权范畴。 另外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条款为:第四十三条; 对于商标注册者,他们有权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来允许其他使用者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 同时,许可人还应承担监督义务以确保被许可人在使用商标时的产品质量; 而作为被许可方,他们也需承诺并保证会使用此注册商标的产品品质符合标准。 经过许可后使用其他公司注册商标的公司,必须标记清楚被许可人的名字以及产品来源地信息。 如果,未向商标局披露商标使用许可信息的话,那么这部分许可事项就无法约束到无辜的第三方利益。

专利实施的内容是如何的

法律顾问律师58分钟前回复:

关于专利实施的内容是如何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专利实施的内容: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哪些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哪些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情况: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必要时使用肖像权人公开的肖像; 2、为了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和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使用和披露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了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和披露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和披露肖像权人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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