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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04 2514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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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关系管理以及绩效考核的制度,“末位考核制”本身不违法,但不应该武断作为“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下面华律小编就企业以“末位淘汰制度”衡量员工标准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末位淘汰"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吗

答案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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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企业,经常会以业务考核来确定是否留用员工的标准,并且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于员工采取“末位淘汰制度”,认为只要考核不过关、或“考核排名末位”,企业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企业以“末位淘汰制度”作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往往会遭遇仲裁纠纷并且以败诉告终。因为“排名末位”并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

其实,作为劳动关系管理以及绩效考核的制度,“末位考核制”本身不违法,但不应该武断作为“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

“末位淘汰制”,是“将工作业绩末尾的员工淘汰掉”。企业主应用“末位淘汰”主要实现三种目的:1、调整工作岗位;2、合同到期不续签;3、公司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三种目的都不一定合法。我们可以具体一一道来:

第1种目的:用人单位将末位淘汰考核制度,作为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据此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通常需要举证调整员工不能胜任起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提出的“末位淘汰”记录,就是证明员工是否胜任、是否有必要调岗的依据了。

这样运用“末位淘汰制”是合法的

第2种目的:以“末位淘汰”考量和决定合同到期不续签,这是合法的。

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除了某些法定顺延情形及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半不会被法律否定。对于员工末位淘汰记录,可以作为是否续签、是否符合工作岗位的考核、是否继续录用的依据。

所以这种运用淘汰制也是合法的。

第3种目的:以“末位淘汰”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无效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明确规定,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都是法律事先明确界定的。未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员工在绩效考核中处于末位作为解除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因为(1)末位淘汰不等于不胜任工作。(2)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末位排名及考核不合格都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哪怕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也需要给员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实践中,单位不要以排名末位提前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将“末位淘汰”列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由于“末位淘汰”本身违反劳动合同,因而末位淘汰制度是违法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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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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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合同需要哪些条件
解除合同协议书范本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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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直清,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参与了众多民事案件工作至今已有三位数以上,有着丰富的民事案件经验,律师执业后也善于多角度、全方位思考案件,从案件本身出发,灵活运用自身专业法律知识,根据个案特性充分收集证据和准备诉讼思路,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问题。秉持“维护好当事人的利益是实现自身的价值”的执业理念,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坚持认真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竭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案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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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哪些是单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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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待遇哪些是单位赔偿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都需要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其他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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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没签劳务关系如何处理工伤纠纷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法律分析 建立劳务关系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人员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不属于工伤。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怎么计算,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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