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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医患关系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03 2340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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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医患关系”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处理医患关系、避免医患纠纷是医务工作者开展医疗服务活动的重中之重。本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医患关系处理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点击阅读。

如何处理医患关系

一、医务人员转变观念是处好医患关系的基础

转变“医者至上”的服务观念,将患者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人来看待,用过硬的技术来减轻患者身体的病痛,用真诚的服务减缓患者沮丧无助的心理,用尊重的态度让患者感觉和医务人员处在同等地位,用人性化的关心为患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时刻不忘对患者说一句“我的治疗需要您的配合”,使医务人员和患者站在同一战线上面对共同的问题。这一点在糖尿病患者及尿毒症患者身上体现的尤为深刻。

二、让患方转变观念是处好医患关系的重要条件

患方是来自不同文化层次的人群,让患方转变观念需要医务人员的不断渗透。医院是实施有偿医疗行为的机构,而非福利院。医疗技术的提高需要新技术的开展和新设备的使用,而这些势必会增加患者的日均费用或者总的费用。医学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学科,医务人员知识的更新及患者个体的差异,使得即使是专家也不敢保证自己能医好所有病人的疾病。让患者理解医务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完全是为了解除患者的病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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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医患沟通是密切医患关系的重要策略

医患沟通是医患之间构筑的一座双向交流的桥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之间心理距离近,感情融洽,医患关系就好。在良好的医患关系中,尽管医疗机构在服务上有些缺陷,患方也能在友好的情感中予以谅解。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处理医患关系的关键环节。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医务人员在履行某些治疗行为前,应先同患者进行交谈,包括病情,治疗的依据,治疗的原理,治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等均应告知患者,让患者根据自己选择是否做治疗和检查,以取得患者的主动配合,真正做到尊重患者,让患者充分享受就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提高医疗技术是密切医患关系的重要前提

医疗技术是产生医患关系的重要前提。医务人员首先要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具备丰富的医学理论知识,让患者取得疾病的控制好转和相应的健康指导,这是取得患者信任的第一要素,对所接诊病人的相关疾病无论是否有很丰富的临床经验,都应将此疾病的病理生理、诊断、治疗等各方面的知识掌握好,在此基础上多与病人交流,告知有关疾病的治疗、保健等方面的知识。即使自己的知识一时不能满足患者的需求,也应该积极请教自己的上级医师,查阅相关资料甚至医学网站,尽自己所能为患者提供较高的技术服务。

五、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处好医患关系的根本

要有良好的医德,医德的最充分的体现是高度的责任心、同情心,应以换位思考顾及患者的需要,比如尽量减少病痛、缩短治疗时间、达到最好疗效。医生的治疗不仅是医治的结果,还包括对患者精神上的慰藉。严格按章办事,规范操作,对患者一视同仁,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语言、行为、心理技巧沟通交流,与患方成为朋友。在诊断、治疗过程中认真细致、严谨周密、实事求是、坚决杜绝一切由于缺乏责任感而造成的拖延、差错、事故,取得患者的信任与尊重。

六、改善基础服务设施也会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重视医院的基础服务建设,提高病人的满意度。医院是病人接受治疗的场所,在这期间,医院就是他们暂时生活的居住地。舒适的环境是提高病人满意度的重要因素,也是改善医患关系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另外,医院开展“微笑服务”,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工作热情,这也是改善医患关系的重要途径,它足以弥补医院在某些方面的欠缺,让病人感觉医护人员就仿佛是他们身边的亲人,努力为自己的健康所奔波劳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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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2]《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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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医疗纠纷处理所需办理的手续及提交的相关材料 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置流程研究当入住于某医院的患者及家属对于接受的医疗服务质量感到不甚满意或存在疑虑时,他们有权向该科室内的主任领导汇报; 若对科室内主任领导的解释与答解仍然无法满足自身需求,则可向医院内部设立的相关管理部分进行投诉; 倘若对医院管理部门就此事件出具的答复意见仍旧心存疑虑,那么他们便可选择申请医疗鉴定或者径直向相应的司法法庭提出上诉请求。 针对医疗纠纷诉诸于法院所需的基本文件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的第二十二条,具体包括:起诉书,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病史记录等翔实资料作为证物。 法律依循的指导性文段,《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中清晰标注,该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专业医护人士在医疗工作过程中,由于违背了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行为准则,而导致的在诊疗环节中因失误而造成的患者人身伤害的事件。 为完成户口变更,您需要准备诸如户口簿、身份证之类的必要文件。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有公民要从农村迁移至城市生活,他们必须持有由城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录用证书、来自学校的录取通知,或者经过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允许证明等,这是合法迁移的前提条件。 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中明确指出,公民如需将户籍迁离原户籍所在地,应在迁离前自行或托付户主在迁离之前前往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件并销毁原户籍信息。 当公民需要从农村迁移至城市时,必须凭有效的城市劳动部门录用证明、学校入学通知书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许迁移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文件以履行法定手续。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难题,为此,我们更应该积极学习和了解有关法律的基础知识,这样才能在面对困境时更加自信且从容地运用好法律来化解各种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呈现的法律知识仅作参考之用,如有其他疑问,请及时点击下方的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建议和帮助。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级别设定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级别设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 由于是分级鉴定的,鉴定后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分别是XX市XX区医疗事故鉴定书,或者是XX市、XX县医疗事故鉴定书! 2、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 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 3、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这也就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了!不过,与前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同,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案件。 符合重大、复杂、疑难的标准并不容易,因此,各地的案件,如果想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把鉴定的精力放在市县、省级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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