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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条件:
1.仅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适用于检察院提出抗诉、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
2.只对二审法院有约束力(管不了其他审级法院)。
3.不得加重处罚内容:
A.刑期;
B.刑种;
C.附加刑;
D.刑罚执行方法。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内容:
1.共同犯罪案件:
A.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B.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2.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
A.不得加重原判刑罚;
B.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
A.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
B.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A.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
B.不得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
(1)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
A.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
B.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必须依法改判的:
A.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B.在第二审裁判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1)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A.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
B.且检察机关对新的犯罪事实向同一法院补充起诉。
(3)检察机关未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发现了新的犯罪事但未补充起诉的,均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提示】上诉不加刑原则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①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
A.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
B.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②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
A.可以改变罪名;
B.但不得加重刑罚。
③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
A.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
B.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④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延长缓刑考验期。
⑤禁止令不加刑:
A.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
B.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⑥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⑦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
A.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B.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律师提示】
①上诉不加刑原则内容:
A.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
B.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有新的犯罪事实而检察院补充起诉除外。
②检察机关、自诉人为被告人利益而抗诉、上诉,都不能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三百二十五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百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第三百二十七条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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