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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3 3284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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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院对合法性存疑证据的调查责任。

2、主要内容:

(1)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

(2)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前提条件:审判人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3)证据合法性调查范围:

A.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B.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

(4)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类型: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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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权申请启动非法取证调查程序的主体

1.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

2.辩护人;

3.诉讼代理人。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线索、材料: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1.线索、材料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地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度;

2.只要这些线索、材料足以引起法庭对取证合法性的怀疑即可。

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义务:

(1)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程序的启动主体:

A.检察院: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材料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没有达到相互印证的程度),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B.法院: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C.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前提条件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出庭说明情况的主体是与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相关的人员:相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

(3)出庭说明情况的强制性: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没有是否出庭说明情况的选择权)。

【提示】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以侦查人员的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书面说明文本(情况说明不是书证)。

5.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法庭确认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证据系非法取得(证据充分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B.法庭不能确信取证合法性(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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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特邀律师:
宋建军律师 四川成都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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