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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一般程序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7 2654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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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对于广大农民同胞来说,征地是天大的事,甚至决定了今后生活的富足与否。因此,装备一些征地相关知识是十分有必要的。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讲解征地一般程序的知识,请大家阅读了解。

征地一般程序:

一、预征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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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征地报批前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被征地的农民在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在拟征土地上新建附着物等并不违法。但实践中的状况确实,很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未告知过被征地的农民,只告知了村集体。而在征地批准后又以已经告知被征地的农民为由对所谓告知以后农民在地上新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造成矛盾不断。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如果对拟定的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不服,还有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等权利。没有告知被征地的农民,这些权利就很难得到保证。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规定:“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没有履行土地现状调查以及没有让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土地状况的,批地机关是不会批准用地的。而现实中确是,很多农民自己根本没有签字确认自己的土地状况,而在国土部门上报的征地材料中确有农民签字确认的材料,大部分是村干部和他人代签,弄虚作假欺骗批地机关。批地机关在审查批地时,一般进行的是书面审查,而不是亲自向被征地的农民核实。这就造成被征地的农民没有签字确认,土地依然被批准征收的情况出现。被征地的农户发现这一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在听证过程中,负责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将其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有关证据向听证的农民出示并作出说明。如果被征地的农民认为征地机关拟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依据不足,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如果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建议合理合法,征地机关应考虑重新更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听证机关应该形成笔录,这个笔录也是报批时的必备材料。而现实情况确是,被征地的农民根本没有收到征地机关的听证告知书,却被说成是放弃听证权利。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县级人民政府同时应就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出具说明材料;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意见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说明采纳意见的情况。

五、征地的审核、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厅(局)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省国土厅或国土资源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由以上的介绍可知,我国有权批准征地的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的主体,但并不是批准征收土地的主体。实践中,很多市县人民政府采取边报批边占地的方式非法占用农民的土地。这是严重违法的。因为,并不是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征收土地,省政府或国务院就一定会批准征收土地。

六、征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征地的两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其内容包括: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如果征地项目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发布预征公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征公告。

七、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征地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提异议权和听证权是他们第二次对征地的补偿安置的话语权。虽然在预征阶段也有话语权,但那是在预征阶段,内容和批准后的话语权虽有雷同但不完全一致。

实践中,很多政府认为在预征阶段已经征求过意见,没必要在批准征地后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根本就不予公告而直接要求被征地农民腾出土地,这是严重错误的。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

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的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如果被征地的农民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有不同意见,也应该交出土地。对于补偿标准等有关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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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宾征收该怎样给补偿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呼伦贝尔征收起诉程序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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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伦贝尔征收起诉程序怎么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你需要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 2、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你需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其中应载明你的基本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同时,你还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征收决定等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在收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行政机关会向你发送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被申请人提出答复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如果不受理,行政机关会向你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能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成功,则可以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案。 如果调解不成功或未进行调解,则行政机关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向你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如果你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4、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雅安征收可以怎样算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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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雅安征收可以怎样算安置费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修建房子与计算安置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安置费通常是在政府进行征地拆迁时,给予被征收人的一种补偿费用,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而修建房子则涉及到建设规划、土地使用权、建筑许可等方面的问题。 如果您是在询问关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费计算问题。 2、那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应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案时予以明确,并在征收决定公告中公布。 但如果您是在询问关于修建房子的费用计算问题,那么这通常涉及到建筑成本、设计费用、施工费用等多个方面。 这些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会根据不同的项目、地区和市场情况而有所差异。 因此,请明确您的问题是关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费计算还是关于修建房子的费用计算,以便我能提供更准确的回答。

山西征地可以怎样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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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征地可以怎样算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拆迁赔偿的计算通常涉及多个因素,包括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位置、市场价值、当地的拆迁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最好咨询当地的拆迁办公室、城市规划部门或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一般来说,拆迁赔偿的计算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1、 房屋评估:专业评估机构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 2、 拆迁补偿:根据评估结果,拆迁方会向被拆迁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以补偿房屋的价值。 3、 搬迁补偿:如果被拆迁方需要搬迁,他们可能会获得一定的搬迁补偿费用,以帮助他们在新的地方重新安置。 4、 过渡安置费:在搬迁期间,被拆迁方可能需要临时居住在其他地方,他们可能会获得一定的过渡安置费用。 5、 其他补偿:根据当地政策,被拆迁方可能还会获得其他补偿,如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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