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 注册
北京 | 上海 | 广东 | 天津 | 浙江 | 重庆 | 合肥 | 大连 | 西安 | 杭州 | 长沙 | 郑州 | 深圳 | 太原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济南 | 南京 | 更多城市>>
法律常识

在线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公司类专长民事类相关经济类相关刑事类行政涉外法律知识类产权其它综合热点

您现在的位置: 华律网 > 法律常识 > 公司类专长 > 企业法律顾问 > 股权投资公司 > 2011年酒后驾车处罚新规定

2011年酒后驾车处罚新规定

来源: 华律网 时间: 2011年04月30日 关键词: 酒后驾车 阅读:

酒后驾车概念、构成酒后驾车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通俗的讲一般人喝一纸杯啤酒,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即可达到20毫克;喝一瓶啤酒,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即可达到80毫克。

刑事行政处罚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首次将醉酒驾车这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为:每百毫升血中液的酒精含量高于80(含)毫克。 饮酒后驾车的处罚标准为罚款500元,记12分,暂扣驾照3个月,醉酒驾驶的处罚标准为行政拘留15天,罚款1500元,记12分,暂扣驾照6个月。另外,根据最新的刑法修订案,2010年5月1日之后,醉酒驾驶行为将涉嫌“危险驾驶罪”,会被处以拘役和罚金。

如果您想投诉,请到华律网投诉中心;如想提出意见、建议,请到建议中心
本文评论 (共条) 查看所有评论>>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在线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提问标题: 问题描述: 您在提问中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我们:400-6012-708
加盟律师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疑难想要找律师寻求帮助,建议您先到专业的法律咨询网站上让律师为您分析一下案情,以便保障您最大的权益,华律网特别为您准备了以下三种和律师的沟通途径,希望可以帮到您,请您在问题解决的同时将华律网推荐给您身边需要帮助的朋友。您在操作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

全国免费客服热线:400—6012-708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 请点此 免费法律咨询, 万名律师为您的咨询问题立刻提供解答. | 打官司-免费法律咨询
关于网站 | 全国律师 | 免费法律咨询 | 友情链接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广告服务 | 付款方式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