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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不属个人遗产能不能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土地管理法》第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也做出同样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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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遵循的原则有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那么离婚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收益将会被如何处理?请跟随华律网小编一起来了解!离婚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收益将会被如何处理夫或
很多人都像知道粮食补贴的具体政策,近年来,为确保粮食安全,国家不断推出惠农政策以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其中发放粮食直补款便是惠农政策之一,这个政策获得了广大人敏的赞扬,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承包的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一般是以家庭承包为主。但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承包土地。。
许多农民朋友在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方面有不少困惑。今天,我们就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为大家解答一下。某经营主体租赁农户承包地后未兑现租金,又将土地转租他人,农户能要回自己的承包地吗?答: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国家出台了相关的耕地占用税条例。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那么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谁规定?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土地性质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其中: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也许很多人都不清楚,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导读: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灭失的情况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以及还有土地期限届满,再者就是承包地被收回,最后还有承包地价值丧失,一般所存在的经营权灭失就不能再使用此土地。一、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灭失的情况有哪些?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