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案情】
原告张-蔷与被告王*铭原为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05年11月2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儿子王*峰的监护权、抚养权归被告;某单位宿舍的某单元房内家具、电器等归王*峰名下,原、被告均不得将房屋变卖、转让或出租,如有特殊情况,需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王*峰对以上财产享有终身拥有权;被告每月支付200元给原告作为外出居住补偿费,补偿期限为10年,离婚生效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离婚生效后,住房及房内家具、电器由被告照顾儿子王*峰享用,如被告方再婚,以上财产不能属于被告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被告与其再婚有住房条件后,以上房子及房内家具、电器,应由无房原告方居住,被告即可终止每月支付给原告方外出住房补偿的200元人民币。
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至2011年3月,双方仍共同生活。原告张-蔷诉称,2010年10月份,被告由于炒股借原告40000元,后于2011年6月7日补写欠条一张交给原告,欠条约定借款于2012年6月1日前还清。但被告不守信用,不按约定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
被告王*铭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从原告提供的欠条里附有条件:原告将某单位宿舍的某单元房过户到被告及儿子王*峰名下,被告遂向原告支付40000元,但原告没有履行其过户登记的义务,所以被告也无法履行付款义务。而且,原、被告离婚后共同居住期间,被告的存折和银行卡放在家中,原告经常拿被告的银行卡(存折)领取存款,被告发现后多次叫她归还。原告遂从中国银行帐户转帐40000元归还给被告,并不是原告将钱借给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评析】
笔者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向法院出具了2011年6月7日被告写给她的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张-蔷人民币肆万圆整。房屋一套与她无关(某单位宿舍的某单元房),她也无所有权,欠款于2012年6月1日前还清。立此据为证。”还有2010年10月25日原告通过其在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向被告的银行卡转帐40000.80元的存款回单。
被告则向法院出具了原、被告在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从被告银行卡上分6次领取大笔费用的银行交易记录:2008年4月8日领取6000元,2008年9月28日领取9500元,2009年2月11日领取6000元,2009年6月17日领取5000元,2011年1月9日领取8000元,2011年2月20日领取10000元,合计44500元。
还有原、被告关于本案争议的4万元的手机短信4条,主要内容都是原告答应将某单位宿舍的某单元房过户给被告,被告支付4万元给原告。关于某单位宿舍的某单元房是否登记在原告张-蔷名下?通过被告提供的上述手机短信内容,以及法庭上原告的自认并得到被告的认可,双方都承认某单位宿舍的某单元房登记在原告张-蔷名下。
法院依法查明原、被告的实发工资,经对比,原告的工资收入远低于被告的工资收入。
综合全案的证据来分析,原、被告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的经济没有分开各自独立使用支配,原告多次领取了被告的存款;欠条内容及原、被告之间的短信往来表明,原告诉称的被告欠其的40000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及过户的问题有密切联系;被告的收入远高于原告的收入,被告向原告借钱的可能性较低等。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若夫妻向父母请求资金购买车辆,通常情况下这笔借款可被视为夫妻联合负债。当夫妇双方向各自父母提出借款购买汽车的请求,且该行为事关整个家庭的共同生活时,这笔款项应当视作夫妻联合负债来进行处理。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沈辉律师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沈辉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深入系统的学习、研究了现行婚姻继承领域方面法律、法规,代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案件,如婚前法律咨询、指导;...
对共同债务,离婚双方有连带赔偿义务对共同债务,离婚双方有连带赔偿义务郑州市王先生来电咨询:去年4月份,我的一个朋友李某与他妻子开店,找我借了20万元钱,并以其个人名义给我打了借条,约定一年还清。可是上个月到还款日时,他们俩却离婚了,店也关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关于离婚时清偿债务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清偿责任也不相同。第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中包括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的责任,这种债务应...
咨询:我借给我朋友3万元做生意,约定一年还清,但到期后他不还,我多次催要他都以种种借口推拖,最近干脆说生意失败已破产了,身无分文,还说我到法院告也白费,他已与妻子离婚了。他好象把他的一些财产转给他妻子了,请问这样我的钱就要不回来了吗?解答:你与你朋友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明确的,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但要通过打官司的程序要回你那3万元钱,你朋友的偿还能力确实很重要...
[案情]原告吴先生在被告和先生和刘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诺借款给和先生30万元,并于2005年3月25日,在农业银行漯河支行以异地存款的方式,向刘女士的账户上存入30万元。2006年6月22日,和先生与刘女士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夫妻死亡债务的处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划拨清偿。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夫妻死亡债务怎么处理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沈辉律师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沈辉律师自执业以来,专...
以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为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受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可构成诈骗罪。关于捏造夫妻共同债务能否构成诈骗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婚内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等,关于婚内共同债务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夫妇共同债务能约定共同承担,能约定各自承担,符合法定有效的条件。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要注意,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知晓约定,否则内部约定不能发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关于夫妇共同债务能约定承担吗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夫妻离婚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分配,一般是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一方个人偿还。关于夫妻离婚债务应该怎么分配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如何证明离婚债务一方不知情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丈夫欠下的赌债妻子没有责任偿还。关于丈夫欠赌债妻子是否有义务还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