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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0 15698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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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具有惩罚性,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而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更多相关内容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是什么

1、赔偿金则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赔偿金具有惩罚性,是一种惩罚性赔偿。用人单位“违法”是劳动者请求赔偿金的前提,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权请求其支付赔偿金。

2、而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的,不需要再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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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不同时适用的情形

关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对《劳动合同法》第87条如何理解的问题。

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此条理解有认为应支付三倍经济补偿,还有认为只支付两倍经济补偿的。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只要支付两倍经济补偿就行了。因为第46条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都是合法情形而不存在违法情形,而第87条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的处理。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分别适用于合法情形和违法情形。所以第87条的情形只适用2倍就行了。

三、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对问题进行的回答了,希望大家阅读之后能对此有所了解,在实践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需要咨询律师,欢迎来华律网,我们提供专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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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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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终止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同终止并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 二者的法定适用情形是不同的,例如具有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领取养老金等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具有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依法提前通知单位解约等情形的,劳动合同被解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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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能否就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提起诉讼

法律顾问律师32分钟前回复:

关于总公司能否就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提起诉讼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总公司能否就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提起诉讼 关于此项问题,我方可明确表示,如分公司掌管的合同存在任何问题,我方有权提起上诉。 纵然分公司并未获得法定的法人资格,无法独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要能依法设立经营,并且成功领取了营业执照,该分公司仍可行使诉讼权,成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合法诉讼主体。 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我方还是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的最终法律后果,都将由我们公司负责承担。 具体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款规定,公司可依法申请设立分公司。 在设立分支时,须向公司注册官进行申请,并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 由于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在诉讼中其民事责任是否落实应由我们公司承担。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若想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先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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