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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家庭暴力保护要注意提高女性自我保护能力、完善女性权益保护立法、健全社会救助体制,我们必须依托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以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力执法为后盾,有关家庭暴力保护的对策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主要从加强女性自我保护与完善司法救助两个方面进行:
1、提高女性自我保护能力。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1)增强女性自我保护意识。陈旧的思想束缚女性的自我意识,在面对不公平对待时,缺乏敢于反抗的勇气。通过自尊、自信、自立和自强的教育,提高自我肯定与自我评价,破除鄙劣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知道并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决不逆来顺受,息事宁人,努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2)提高女性自我保护能力。主要通过培养经济能力与维权能力,来提高女性的综合自保能力。主张女性应拥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增强女性的社会参与能力,让女性从家庭束缚中解脱出来,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视自己为社会的主人,尽量减少在家庭中对丈夫的经济依赖,避免不平等家庭地位的产生。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了解法律救济途径与程序操作,当暴力来临时,充分利用公力救济手段,采取最佳途径保护自身利益,将伤害降低到最低点。
2、完善女性权益保护立法。在不断完善国内法的同时,要适时加入相关的国际条约,如《妇女发展纲要》等,以此来填补国内法的立法空白、提高国内法的立法水平。建议制订反家庭暴力法。可根据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我国,每年都在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尽管相对比例与国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国人口数量和家庭数量众多,所以其绝对数量并不容忽视,反家庭暴力法律有着自己特定空间和对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订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关国际义务的需要。同时,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成功的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借鉴。此外,一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也为制定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6]通过立法,着重点解决以下六个问题:确定反家庭暴力法适用范围;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增设政府反家庭暴力的责任;细化公安司法机关反家庭暴力的职责与措施;设立社区组织、非政府组织与社会团体反家庭暴力组织体系、划分各组织的职能范围;规定反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程序与证据规则。
3、健全社会救助体制。社会性质的调节组织、心理咨询组织、婚姻家庭救助组织等社团在预防和调解家庭暴力方面往往可以发挥特殊作用,其效果显然比公安、司法机关不近人情的制裁性干预要好得多。
因此,我们必须依托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以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力执法为后盾,建立一套社会综合性维权机制,即从建立和健全6大网络,一个中心入手:以公安部门为主体,形成制止惩处家庭暴力的保护网络;在法院建立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司法维护网络;利用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的资源,形成法律援助网络;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用,形成行政协调维权网络;发挥妇联信访“窗口”作用,健全信访维权网络;依托社会和调动民间性组织的力量,建立女性家庭暴力救助中心。[7]例如,长沙市芙蓉区实施创建的“零家庭暴力”工程,就是基本遵循这种模式。目前,全区13个公安派出所和52个社区警务室都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13个街道(乡)、52个居委会、14个村已全部建立了维权工作站点,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受虐者“庇护中心”也建立起来。它们坚守家庭暴力介入率为100%、介入的盲区为零的目标,在2001年,全区家庭暴力新的发案率比上年大幅下降,重大家庭暴力发案率为零,有效地遏制和减少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家庭暴力不是受害者的责任,亦不是施暴者的权利,它产生的原因复杂且多样,也许在短时间内无法彻底根除它,但我们女性首先要做到并必须做到的是,对家庭暴力说“不”!拒绝家庭暴力,人人有责、社会有责、政府有责、你我有责。
第一、证人证言。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第二、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并制作笔录。第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
沈辉律师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沈辉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深入系统的学习、研究了现行婚姻继承领域方面法律、法规,代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案件,如婚前法律咨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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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马某,女,27岁,回族,农民,住开发区某村。被告张某,男,30岁,回族,农民,住开发区某村。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自由恋爱于1994年12月登记结婚,1995年8月生育一子(现7岁)。婚后夫妻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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