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纠纷 > 租赁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06 2374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0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14〕3号

发布日期:2014-2-24

华律网

生效日期:2014-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4日

(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第十九条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第二十三条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本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19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特邀律师:
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在线咨询
  • 租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哪个退得多

    2024-04-19130 人看过

    如果月租金高于1000元,租房的特别附加扣除会更多;而如果月租金低于1000元,住房贷款特别附加扣除则可能更多。如果有需要的话,小编推荐上华律网咨询。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租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哪个退得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 合同纠纷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帮助过 7675 人,获好评率 100%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

  • 租房租金和贷款利息出现在同一年度怎么操作

    2024-04-19145 人看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贷和租房不可以同时抵扣个税,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下面华律网小编就租房租金和贷款利息出现在同一年度怎么操作的问题作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租房租金可以抵扣多少个税

    2024-04-19129 人看过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帮助。

  • 租户拖欠房租最快解决办法

    2024-04-19169 人看过

    拖欠房租最快解决办法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承租人拖欠房租就构成违约,出租人首先进行催告,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还不支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给付房租,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拖欠房租最快解决办法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租赁网签备案房东要到现场吗

    2024-04-19149 人看过

    关于租赁网签备案房东要到现场吗的问题,华律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需要的拿去!租赁网签备案房东要到现场吗需要房东和本人一起,带好房产证、租房合同到社区服务中心备案。网签房屋租赁备案可以有效避免房东一房多租的行为,也能对租客的一些行为做约束,保护房东的利益不受侵犯。规范房屋出租管理,对出租人产权确认及对承租人身份确认,有利于《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正确履行,减少法律纠纷,...

  •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

  •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门面出租合同指的是租房与承租方就商铺租赁所达成的书面合同,围绕着商铺使用权所形成民事租赁关系,也是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门面出租合同时要仔细约定合同内容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关于什么是门面出租合同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法律没有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保管期,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房屋租赁期限是由当事人之间约定确定的但是最长期限是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多长时间的保管期限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合同法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双方认可就可以。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金比例具体是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为订立日期,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时间的,约定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一般以订立日期为生效时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日期是否就是生效时间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长期租赁房屋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是:违约金是租房违约后的补救措施,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租赁房屋合同中的违约金的数额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关于长期租赁房屋合同中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 房屋租赁纠纷一般不可以找派出所解决。房屋租赁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派出所的受案范围。涉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处理。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可以找派出所解决吗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解答。

怎样在船舶上买买抵押权?

法律顾问律师10分钟前回复:

关于怎样在船舶上买买抵押权?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作为担保被抵押的,在解除抵押之前是不能买卖的,但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可以进行买卖。 船舶在进行抵押时,船舶抵押权应该在当地的海事部门进行登记,在登记时,我们需要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并且必须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一,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第二,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 第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机构代码证); 第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第六,抵押合同及借款主合同、抵押物品清单; 第七,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 第八,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九,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海商法》 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合同纠纷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

合同诈骗案件立案的时效性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同诈骗案件立案的时效性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同诈骗案件立案的时效性 在涉及合同诈骗的事件被报案之后,警方通常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就此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在接到报告之后,公安机关将会对该案件进行深入地审查与评估。 一旦他们确定该案件应受刑事责任追究,将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许可,正式启动立案调查工作。

公司与个人签订的保洁合同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与个人签订的保洁合同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与保洁员应该签署劳务合同。 签署劳务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内容: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情况;第二,提供劳务的内容、劳务的工作范围、以及工作时间;第三,劳务费的数额,以及给付的方式,时间;第四,合同的解除权;第五,合同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支付。 一、第三方劳务派遣合同是什么意思 劳务合同签在第三方,指用工单位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再委派到用工单位劳动。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二、劳务关系辞职不干了要赔违约金吗 签了劳务合同不干了是否要赔违约金,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处理。 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以提供劳动为内容的服务型合同。 劳务关系主体发生争议所产生的纠纷受相关民事法律调整并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调整,故双方之间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发生纠纷时亦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要仲裁前置。 三、劳务属于技术合同吗 劳务不属于技术合同。 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人身损害赔偿款可以转让吗

法律顾问律师26分钟前回复: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款可以转让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权利,属于不能转让之债。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大连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法律怎样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37分钟前回复:

关于大连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法律怎样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虚假宣传的认定: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2、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由广告主承担法律责任,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