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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1 2465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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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是怎样的?公路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包含了哪些内容?关于公路工程施工管理规范的制定有怎样的意义呢?下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华律小编祝您阅读愉快。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是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而制定的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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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公布检查结果,对在公路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

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设计和监理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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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门窗工程款2万怎么起诉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拖欠门窗工程款2万怎么起诉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工程款拖欠诉讼需要当事人携带起诉状、工商登记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凭证等材料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通知双方受理案件;当事人备好证据资料;法院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当事人带齐资料到庭辩论质证。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分包单位不办理结算,甲方如何处理

任浩浴律师2小时前回复:

当分包单位完成工程但不配合办理结算时,甲方(即发包方)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处理此问题: 1. **合同审核**: - 查阅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明确其中关于工程验收、结算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 2. **书面催告**: - 发送正式的书面通知给分包单位,催促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竣工资料、结算文件,并前来办理结算手续。 3. **自行结算**: - 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施工记录,甲方有权根据留存的工程进度资料、工程量清单、变更单等进行单方结算,但这需要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法律支持。 4. **调解与协商**: - 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分歧,邀请第三方如监理单位、行业协会或共同认可的专家参与协调。 5. **仲裁或诉讼**: - 若协商无效,甲方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机构介入,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结算金额并强制执行。 6. **行政干预**: - 向行业主管机关或建筑市场监督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行政帮助协调解决,尤其是涉及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等问题时。 7. **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利益**: - 在必要时,甲方可以主张因其不结算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等,并依据法律法规行使留置权或其他法定权利。 总之,在整个过程中,甲方必须确保所有行为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国家相关的建筑法规,收集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程垫资处理方法及相应措施

法律顾问律师3小时前回复:

关于工程垫资处理方法及相应措施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工程垫资处理方法及相应措施 当前阶段,在法律层面并未明文禁止工程垫资操作,因此,它被视为合法且有效的法律行动。 然而,为了规避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我们建议在制定施工合同的过程中规定,由甲方承担在工程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之前全额或者是大部份的垫资责任,若其未能完成该条款所述的义务,那么作为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交付已完工的工程成果。 与此同时,我们强烈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款项的利息问题,这样可以使甲方更加明白垫资期间的利息成本,从而有助于化解他们对于资金压力的担忧。 尤其当甲方面临经济困难时,多数情况下他们都会愿意在合同中确立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方式。 另外,我们也考虑在施工合同中规定,如若甲方未能在到期日按期支付垫资款,则应向本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且在有条件的前提下,我们还期望甲方能够提供相应的垫资担保措施以保障相关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规定,若双方对垫资以及垫资利息事宜有所约定,承包方有权依约要求甲方返回垫资及其利息;同样地,若双方对此项事宜未有明示表示,我们将依照工程欠款的处理原则来进行处理。 此外,若双方对垫资利息事宜未有约定,承包方要求甲方支付利息的诉求则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援引法律条款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即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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