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律法规 > 民法类别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07 2333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0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华律网

2013年11月21日

法释〔2013〕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九条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看完还有疑惑?27万注册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立即咨询
7298位用户正在咨询
推荐律师:成都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是怎样的

    2024-01-15204 人看过

    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专属管辖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排他性。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国内专属管辖的范

  • 行政合同的特征及行政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什么

    2024-01-151179 人看过

    一、行政合同的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

  •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有哪些

    2024-01-15283 人看过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

  • 司法拍卖车辆房产能买吗

    2024-01-151518 人看过

    拍卖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交易方式,有时候拍卖会促使一些比较有钱,有爱心的人做一些公益活动,帮助一些落后的地区或者孩子。那我们在购买拍卖物时应该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呢?现在就由华律网小编为您编写有关于“司法拍卖车辆房产能买吗”的相关法律知识。司法拍卖

  • 环保部出征求稿:污染地块责任人应移除污染源防扩散

    2024-01-155014 人看过

    环保部8日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污染地块责任人应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对需要开发利用的地块应开展治理与修复,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办法》指出,应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法律顾问律师16分钟前回复: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并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作出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犬类咬伤人类,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顾问律师55分钟前回复:

关于犬类咬伤人类,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犬类咬伤人类,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现行法规所确立之原则,倘若狗只主动发起袭击,导致人体受伤,责任方毋庸置疑乃该动物的主人,但唯一值得注意的例外情况是,若该犬之主人先前恶意驱使该犬有伤人行径,才需因此承担起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行的刑事责任。 ,即使是鉴于过失而致他人遭受伤害,犬主仍需为其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者受到的身心创伤。

我开了一个小炒店,朋友玩牌赢了带人来喝酒,酒后在KTV唱歌(我也在场)或者需要赔偿吗?

林涵律师1小时前回复:

客人喝酒与你没在关系,并非你造成的,你一般不用承担责任,受伤人你不认识,也没有劝酒行为。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