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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构成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5 2357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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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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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

(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

(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此项所称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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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译中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东城律协刑事研究会委员擅长:1、各类刑事辩护、控告、风险防范等刑事业务以及重大敏感的刑民结合案件;2、人身损害赔偿(重大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法律业务;3、公司治理、股东争议解决、尽职调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公司相关法律业务。董律师先后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龙铁纵横(北京)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中康健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医院等数十家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成功参与代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 部分工作业绩展示: 一;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二;国家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医院常年法律顾问 三;国家电网国中康健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四;龙铁纵横(北京)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五;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六;某科技类上市公司高管涉嫌串通投标罪刑事辩护,争取缓刑 七;某行业知名公司高管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辩护,侦查阶段取保侯审 八;某理财公司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争取缓刑 九;代理某国有保险公司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案件,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 十;代理北京丰台某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为伤者争取到数百万赔偿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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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衍桥律师,北京市盈科律所总部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一部副主任,盈科北京盈科全国年度优秀律师,中国;中小企业法治人才库律师组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京朝阳法院特邀调解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专家律师,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律师说法案例集》副主编,央视和法律卫视节目特邀嘉宾律师,办理的案件多次被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宣传普法。撰写的《公司企业合规管理运行与控制》、《律师尽职调查内容分析》、《股东会决议效力浅析》、《企业法人与罪犯的距离》、《侵占公司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等多文章被业内广泛适用并出版。撰写的《刑事案件与办案机关沟内容探讨》、《浅析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最佳时间》、《如何把握刑事案件黄金37天》等文章被业内多家平台转载。  专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犯罪案件。对公司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办理并胜诉的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案件被北京市某法院作为全院教学案例推广。  刑事案件擅长分析案件痛点,有充分的与办案机关沟通经验。取保候审成功率高。代理多起无罪辩护、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办事效率极高,刑事案件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安排会见工作。  曲律师多年企业财务工作及律所刑事部门的工作经验,在刑事、公司财务交叉的刑民案件处理中显出独特优势。先后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担任过法律顾问,涉及建设工程领域、投融资企业、银行、文化娱乐业、矿山企业、大型电商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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