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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股权受让人的“善意”与“恶意” 及评判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2 2429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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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股权受让人的“善意”与“恶意”及评判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华律网小编在下面准备了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键词:配偶单方转让,配偶表见代理,善意取得

关联问题:如何判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为同一公司股东的配偶间的“表见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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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方某与陈某、钟某、河北4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①

①审理法院:一市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㈣了)冀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決;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口㈤)民二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夫妻虽然均在公司持有股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夫妻一方的行为可构成“表见代理”,即使配偶一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没有签字,但配偶另一方的行为后果,仍然对未签字的配偶具有约束力,在处理类似纠纷的时候,要以保护善意第三方及维护交易秩序为考量要素。

案情简介

上诉人:方某

被上诉人:陈某

被上诉人:钟某

上诉人方某与被上诉人陈某为夫妻关系,分别持有人公司160万元和640万元的股权,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20^和80^。2005年11月7日,上诉人方某和被上诉人陈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上诉人钟某和案外人杜某就转让人公司股权及其相关事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将陈某持有80^的股份、方某持有207。的股份,分别转让给钟某和杜某。合同签订后20日内甲方陈某及乙方钟某开始屣行809^股权转让手续,当乙方钟某支付完最后一笔款项时,方某与案外人杜某进行了入公司209^的股权转让手续。

协议起草后,陈某、钟某、人公司在协议上签字、盖幸,方某、杜某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

2005年11月8日,入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变更股东和转让出资额的决议,决定由原股东陈某出让其80^的股权给新股东钟某,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决议上有陈某、方某、钟某三人签字和手印。

2005年11月23日,方某、陈某、钟某三人通过了人公司幸程修正案,将公司股东姓名由陈某和方某修正为钟某和方某。修正案有陈某、方某、钟某三人签字和手印。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上方某的签字和手印,上诉人方某并不认可,其认为系钟某和陈某伪造。而被上诉人陈某也承认上诉人方某的签字和手印是其代签和代按的。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2005年11月23日,双方变更了公司工商登记,将原股东陈某变更为钟某,占公司80少0的股权,上诉人方某仍在工商登记上持有公司20^的股权。钟某先后向陈某夫妇二人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各方观点

上诉人方某观点:自己在人公司209^的股权被上诉人陈某出售,显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陈某将该公司807。的股权出售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未征求其同意,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因此,该股权转让应为无效。

被上诉人陈某观点:被上诉人承认方某在最初参与了股权转让的协商,但后来由于存在分歧就中止了谈判。最后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在上诉人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及款项往来均由其一人经手。但不同意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钟某观点:自己已支付股权转让款,且上诉人方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系夫妻关系,他们的争议应内部解决,合同已履行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合同应有效。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首先,方某对股权转让之事积极参与,转让股权正是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方某并没有向法庭举证证明钟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非善意的。再次,方某与陈某曾分别致函给钟某,均催促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方某更是将钟某称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这一事实表明方某自己对入公司股权转让不仅是明知的,而且对陈某代其签字的行为进行了事后追认,认可了股权转让合同书。最后,陈某转让4公司股权的行为虽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对于善意的第三人被上诉人钟某,不具备约束力。陈某的处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而且钟某已向陈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有偿支付了对价,故该股权转让行为不能被认定无效。

二审法院:该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经实际履行,并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该案件当事人夫妻二人在设立公司时并未进行财产分割,应当认定是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方某与陈某转让

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二人均应在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但是,法院查明,转让股权是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钟某有理由相信陈某能够代表妻子方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公

司章程修正案。并且,方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钟某与陈某恶意串通构成侵权的事实。因此,上诉人方某以其没有在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上签名,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被上诉人陈某和钟某恶意串通侵犯其优先购买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如何来判断夫妻一方单方面转让股权行为效力的案件。初看本案,陈某、方某均为八公司股东,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讲,陈某转让公司股权,应征求另一股东方某的意见,以保障作为股东的方某行使优先购买权。从公司法的这一角度来看本案,方某要求否定股权转让行为效力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但河北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结果却都是以方某败诉而告终,造成这种结果最关键的原因在于什么呢?笔者尝试分析,认为此案方某之所以败诉,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不仅适用了公司法与民法典,而且还优先适用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提出了“夫妻表见代理权”的概念,以此认为钟某有理由相信陈某的行为可代表夫妻共同合意,又巳支付对价,并通过工商登记变更取得股权,因此也就认为陈某的购买行为是“善意”。同时相关的证据还表明上诉人对于股权转让一事是明知的,并且有追认的行为存在。

其二,对于方某、钟某与陈某恶意串通构成侵权的问题,未见主张方上诉人方某提出有力证据,因此不能认为钟某与陈某间有‘‘恶意”。

其三,由于钟某已支付了巨额股权转让款,并且相关工商材料手续巳履行完毕,法院还会适当考虑遵循“维护市场交易稳定”、“保护善意受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来判案。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即是一审法院提出“家事代理”的概念,认为陈某构成“家事代理”,从而解决了作为股东的方某未在合同上签字认定效力的瑕疵问题。同时,方某参与股权转让的协商以及转让后发函的行为,又直接导致法院认定因其“明知”陈某股权转让。二审法院据此得出“明知转让,却不反对,即为同意”的结论。简言之,本案方某败诉的根本原因,是二审法院弱化了方某从公司法角度作为股东的权利,同时又强化了方某从民法典角度作为配偶一方的权利限制,而其根本实质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交易行为。

在这里笔者要提出,在涉及股权转让和夫妻财产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保护自身杈益。首先,作为交易第三人〔无论是股权、债权、物权)如何避免日后股权交易效力可能引发的风险。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交易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对人的配偶在交易合同上予以签名确认,或者要求相对人事后予以书面认同。但这样的处理并不一定现实,事实上,相对人可能隐瞒或虚构配偶,交易第三人难以查证。只要交易是善意的,第三人应该刻意保存一些曰后可以证明交易对价合理的证据。

其次,作为夫妻一方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很多夫妻,一方在外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并不一定了解。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分割财产时,不清楚配偶经营情况的一方就很容易陷入被动。从事经营一方可以通过虚假借款、虚假债务、虚假财务报告、虚假股权转让、虚假股东等形式侵吞配偶利益。作为被损害方,往往由于不清楚不掌握情况而处于无证据的不利地位。因此,夫妻双方都应该在平时参与家庭财产管理事务,不要忽视自己的知情权,如果发现或察觉一方意图损害自己权益,那就尽量掌握财务相关资料,取得专业人士的帮助。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华律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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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法律咨询解答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如下: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3、出让方即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评估、验资。 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部门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5、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6、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7、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8、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其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9、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到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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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股东会决议出资

徐海欧律师42分钟前回复:

你好

公司股权转让后债务怎么承担

法律顾问律师44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后债务怎么承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股权转让后,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尽到了出资义务的,则债务由公司来承担。 因为法律规定,只有公司才对公司的债务有承担的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也就是股东尽到出资义务后不需要再对公司债务额外承担责任。 但如果股东没有尽到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或者存在其他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的,则由原股东与公司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权转让以后之前的债务是否承担

法律顾问律师48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权转让以后之前的债务是否承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股权转让后需要承担转让前的债务,具体如下: 一、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来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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