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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9 2537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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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金经理的自律管理,提高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经理,应当按照本规则及时办理基金经理的任职注册(以下简称注册)、变更注册(以下简称变更)和离职注销(以下简称注销)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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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本规则完成注册、变更或注销的人员,公司不得聘任其担任基金经理或进行基金经理任职变更。

第三条基金经理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勤勉尽责,执业行为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基金经理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负责报送办理基金经理注册、变更和注销等手续所需的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申请注册、变更或注销的人员,应当保证向所任职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申请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三)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的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公司拟聘任基金经理的,应当在做出拟聘任基金经理决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下列注册申请材料:

(一)注册申请报告;

(二)拟聘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拟聘任基金经理的相关决议或决定;

(四)拟聘任基金经理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五)最近3年任职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

(六)公司对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考察意见;

(七)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八)拟聘任基金经理近1年参加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情况说明;

(九)拟聘任基金经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执业态度的个人承诺;

(十)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协会接收公司报送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等机构征求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注册为基金经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尚处于市场禁入期内的;

(三)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的;

(四)违反投资管理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及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年的;

(六)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的;

(七)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的;

(八)违反协会自律规则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的;

(九)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年检的;

(十)最近1年接受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时间少于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要求的;

(十一)注册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的;

(十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的规定以及审慎性原则,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应在对外公告聘任基金经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对外公告的信息。协会在收到公告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告。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一条本规则所称变更包括以下情形:

(一)基金经理在公司内部增加或者减少管理基金的只数;

(二)基金经理在公司内部由管理一只基金变更为管理另一只基金;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变更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做出变更基金经理决议或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变更备案报告;

(二)相关的决议或决定;

(三)公司对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期间的工作评价及变更原因的说明;

(四)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经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无特殊情况,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基金未满1年即不再管理现有基金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公司应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并报送变更申请报告、公司及基金经理本人做出的变更原因说明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所列的材料。协会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征求意见,并在自接受申请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是否同意变更申请的意见,同意申请的办理基金经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对外公告基金经理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对外公告的信息。协会在收到公告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告。

第四章注销

第十六条基金经理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的,公司应当在做出拟解聘基金经理决议或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办理注销手续,报送下列注销申请材料:

(一)注销申请报告;

(二)相关的决议或决定;

(三)公司关于调整基金经理的原因或者基金经理个人关于离职原因、离职去向的说明;

(四)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申请材料。

基金经理转任公司其他工作岗位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该基金经理2年内重新管理基金,无需重新注册,但仍需办理变更手续;超过2年没有再管理基金的,协会注销其基金经理注册。

第十七条协会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注销申请材料后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征求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公司解聘基金经理的,应当在对外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对外公告的信息。协会在收到公告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自解聘基金经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关于离职基金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已注册基金经理不再符合注册条件的,协会建议公司解聘该基金经理,公司应在解聘该基金经理后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注销的人员拟任基金经理的,公司应当重新向协会报送新的基金经理注册申请。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协会的联系,及时报送基金经理注册、变更、注销等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新产品的同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向协会申请办理拟任职基金经理的注册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和协会的相关要求,建立基金经理后续职业培训制度,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协会报送在职基金经理上一年度参加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协会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培训、注册、变更、注销等事宜,建立健全基金经理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确保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系统高效、平稳运行。

第二十六条协会保持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司的密切沟通联系,对基金经理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持续关注。

第二十七条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注册、变更、注销等情况,并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变更、注销等情况的公开查询系统。

第二十八条公司或个人违反本规则,协会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谈话、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受理有关申请等处罚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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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是否对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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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名义股东是否对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名义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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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股东红利分配的法律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股东红利分配的法律规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股息分配权利的相关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外并无可参考的其他法律条款。 根据《公司法》的具体规定,股息分配的流程可概括为以下步骤: 首先由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接着提交股东会进行内部审核及批准通过。 在分红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首先,分配的盈余必须为公司在依法纳税义务之后剩余的净利润; 其次,公司需要从净利润总额中提前提取10%左右作为法定公积金存储;另外,如果公司在过去的财政年度出现了亏损以及法定公积金无法完全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应当 首先用当期利润填补亏损,然后再提取法定公积金,最后剩余的部分则用于股东的股息分配;以及最后,股东应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股息分配(即实际支付给公司的现金比例,而非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出资比例)。 若股东会通过正式决议,还可以在分配股息之前,参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关于投资者享有的分红权以及优先认购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要求股东只能按照其实际履行(支付)的资金比例获得收益;同时,公司在增发新股时,股东亦享有优先于他人按照其实际支付的资金比例认购新股票的权益。 然而,对于是否按照投资比例来分红或是优先认购股票的决定,全体股东均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并且签署协议。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年度盈利之后,需要提取净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的存储。 在公积金累积至公司注册资本的50%或以上以后,可以考虑停止提取。 若法定公积金无法弥补先前年度的亏损,公司应当优先使用当年盈利填充亏损,再进行法定公积金的提取工作。 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根据议程,决定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 完成补充亏损与提取公积金的工作之后,剩下的税务利润如果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股东所持有得股份份额进行分配,除非章程另有特殊规定。 最后,为了避免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未经严格审查而遗漏掉某个重要环节,导致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并非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的剩余部分,法律特别做出强调,股东们需确保,任何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股息分配行为,都要及时地将超过规定分配之利润退还公司。 值得特别提醒的是,公司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得用于股权分红外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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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57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终止的程序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终止,解散的程序如下: 1、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2、成立清算组; 3、决议通过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通知债权人; 5、确定清算方案后执行; 6、清算完成,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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