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作地点因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变化而引起调整的,如未有额外劳动负担,仍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类别/关键词】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工作地点/合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基本案情】2007年12月20日,蔡某入职上海气象仪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气象仪器厂),工作内容为产品质量检验员等相关工作。2020...
案件回顾:王某在某公司从事生产部操作员工作,后王某与某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先后从事包装操作员与仓库助理岗位,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此后,由于某公司2020年6月生产经营发生调整,导致王某从事的仓库助理岗位被撤销。在此情况下,公司在与王某协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过程中,先后向王某提...
该问题的提出源于笔者之前的一篇文章(闲谈: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拒绝调岗遭解雇,用人单位被判支付赔偿金,单位如何应对此难题?),是关于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女职工连续签订两次合同产假结束返岗,因岗位被人替代,单位提出调岗方案与其续签合同被女职工拒绝,单位以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被判违法终止需支付赔偿金的案子。案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