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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案]入户盗窃未遂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来源:黄雪雷律师发表时间:2010年07月24日浏览:5746

[案情介绍]2010110,被告人王某利用螺丝刀撬门、以银行卡作为插片开锁的方式,非法进入西湖区文新街道俞某的住处,翻找屋内物品却一无所获,后被群众发现当场抓获。

   [案情评析]

一、本案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

200631浙江省公检法联合下发了《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对盗窃罪数额起点标准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撬门、开锁为手段,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但由于被告人在被他人当场抓获时还未窃得任何财物,无法满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不构成盗窃罪。从刑法理论上讲,没有偷到财物,属于盗窃未遂。这与偷到财物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有一定差别。对于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除非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以数额巨大财物作为盗窃目标,不能认定盗窃情节严重,因此不能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本案被告人采用撬门、开锁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企图盗窃。盗窃是目的,侵入他人住宅是手段,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构成牵连关系。在以往判决中,入室盗窃基本上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很少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原因在于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要高于非法侵入住宅罪,即便盗窃罪在具体案件中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定刑相同,通常情况下也是以目的行为定罪,而不以手段行为定罪。

但我们认为,入室盗窃的入室行为,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首先,入室盗窃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小偷入室,当然没有经过住宅主人的准许,也不可能得到准许,因此构成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其次,入室盗窃也对他人的生活安宁造成影响。如果住宅主人即时发觉小偷入室,显然会影响其生活的安宁,即便小偷侵入住宅当时主人没有发觉,但是入室盗窃翻动物品或留下作案痕迹,同样会给住宅主人带来心理上的恐慌,严重影响其生活的安全感。再次,从主观来看,入室盗窃同时具备了非法侵入住宅和实施盗窃的故意。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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