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案情评析]
一、本案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
二、本案被告人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本案被告人采用撬门、开锁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企图盗窃。盗窃是目的,侵入他人住宅是手段,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构成牵连关系。在以往判决中,入室盗窃基本上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很少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原因在于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要高于非法侵入住宅罪,即便盗窃罪在具体案件中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定刑相同,通常情况下也是以目的行为定罪,而不以手段行为定罪。
但我们认为,入室盗窃的入室行为,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首先,入室盗窃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小偷入室,当然没有经过住宅主人的准许,也不可能得到准许,因此构成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其次,入室盗窃也对他人的生活安宁造成影响。如果住宅主人即时发觉小偷入室,显然会影响其生活的安宁,即便小偷侵入住宅当时主人没有发觉,但是入室盗窃翻动物品或留下作案痕迹,同样会给住宅主人带来心理上的恐慌,严重影响其生活的安全感。再次,从主观来看,入室盗窃同时具备了非法侵入住宅和实施盗窃的故意。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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