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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宅合同无效

来源:张刚律师发表时间:2009年12月24日浏览:3671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宅 合同无效

 

1998111,赵某某与刘某某签订《房产买卖契约》,将其继承父母的农村住宅(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某某村)出售给后者。后,赵某某得知作为城镇居民的刘某某无权购买农村住宅,于是要求其返还房屋,遭到拒绝。刘某某欲出售该房,赵某某同其协商购买该房,遭其拒绝,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2009615,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刚代理了该案,代理赵某某起诉,要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

200972,大兴法院庞各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

1、被告系城镇户口,无权购买农村住宅,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2、被告买房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是代表其家庭购买;

3、其他家庭成员均已成家,可以自己申请住宅;

4、村委会无权审批住宅,盖章无效。

被告辩称:

1、被告虽然是城镇户口,但是他配偶和子女是农村户口,是代表其家庭购买;

2、当时有证人在买卖契约上签字,并出庭作证;

3、其儿子一家住在该房,是农村集体成员。

当庭,法官询问被告方是否申请房产评估?被告回答:不申请。法官又询问原告是否申请?原告回答:不申请。

2009916,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09114日,北京市一中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调解无效。

2009123,对方撤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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