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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国际贸易买卖纠纷

来源:罗春利律师发表时间:2008年12月21日浏览:5571

简介:此案较为简单和典型,本案以胜诉而告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德国a公司

  (xxxxxxxx xxxxx xxxx)

地址: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巴登地区 xxxx市 xxxx

    邮箱: xxxx

    (post box xxxx, d-79373 xxxx (baden), germany )

电话:  xxxx xxx xxx

法定代表人:xxxx xx xx

职务: 总经理   电话:xxxx xxx xxx

被告:中国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xxxx路xx号

xxxx大厦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经理

电话:xxxxx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 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607050欧元;

2、 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 2005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时计算至 2007年8月27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1117320元);

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5年3月16日原告驻北京代表处赵xx经理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了310台xx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总价为607050欧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却并未依约付款。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也多次做出限期付款的承诺,但至今并未真正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未付价款本金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且由于本次诉讼完全是由于被告违约引起,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现将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德国a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7年 8 月 27 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德国a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中国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欠款事实清楚,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607050欧元,并应当承担自 2005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时计算至 2007年8月27日)共计人民币1117320元。

   2、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违约金利率确定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逾期付款违约金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为: 1996年5月1日至 1998年12月6日为日万分之四; 1998年12月7日至 1999年6月9日为日万分之三; 1999年6月10日至今为日万分之二点一。

所以本案利率确定为日万分之二点一。

  (2)汇率确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 2007年8月27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7.5629元,1欧元对人民币10.3479元,100日元对人民币为6.4881元,1港元对人民币0.96922元, 1英镑对人民币15.2680元。 

所以本案汇率确定为1欧元对人民币10.3479元

(3)违约时间的确定:

  2005年5月1日至 2007年8月27日止的违约时间为365*2+117=847天

(4)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最终计算结果:

607050×0.00021×10.3479×847=1117320元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签字:

(罗春利)

2008年 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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