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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误切胆总管医院被判赔50万元

来源:金尚江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10月30日浏览:7841

患者李某因患“胆结石”到云南某医院就诊,某医院于当天为患者行“胆囊切除术”,术中医生误将“胆总管”当做“胆囊管”予以剪断,并使肝右动脉被大部分横断,致术中大量出血并多次发生失血性休克;最后请外院专家予以会诊,经相关科室主任和外院专家仔细讨论,最终决定采用“姑息性”手术挽救生命,并待病情好转后择期行二期手术。虽然最后行“胆肠吻合术”,但是由于手术过失,导致患者胆道反复感染,需长期服用药物控制病情的发展。患者多次与院方沟通,希望能够对后期的治疗等获得可靠的保障,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将云南省某医院诉至法院,借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审查后,最终判决云南省某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于2011年12月24日出现腹部疼痛,于12月25日到被告云南某医院就诊,腹部b超示:胆囊多发结石,胆囊炎。2011年12月26日09:20,被告云南某医院门诊遂以“持续性上腹部疼痛不适2天余”收治入院,入院查体:急性痛苦病容,全腹软,剑突下及右上腹胆囊压痛明显,无反跳痛,murphy征阳性。入院诊断: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入院完善相关检查,于09:49分告知患者及家属拟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并于当日下午17:30为患者行“胆囊切除术”,术中见腹腔内无异常包块及出血,腹腔小肠、结肠肠管有轻度粘连,胆囊充气肿胀,张力较高,胆囊内多发结石,嵌顿于颈部,解剖处疑似胆囊管的管道结构,用可吸收夹夹闭远近端后从中剪断,随后出血一血管活动性出血,并见胆漏,随后行剖腹探查,见腹腔大量积血,仔细检查发现,原夹闭的“胆囊管”为胆总管,肝外胆管已部分缺失,活动性出血的血管为肝右动脉,已被大部分横断。2011年8月27日凌晨4点手术结束,转入icu观察抢救,手术历时11小时,并造成患者大量失血、多次休克危及患者生命。患者此后一直在被告云南某医院住院治疗。

患者病情好转后,被告于2012年2月20日告知患者病情,并拟行“胆肠吻合术”。2012年2月21日在完善相关检查后,于上午10点为患者行“胆肠吻合术”,手术顺利,术后患者一直在被告处接受康复治疗,2012年8月10被告为患者出具诊断证明书记载:胆囊切除术后,胆道感染住院至今未出院。出院建议:注意饮食、避免体力劳动、建议休息。主管医生建议患者带着“引流管”回家休养,若有发烧、病情加重及时回医院检查、处理。

2012年08月20日至2014年7月期间,患者因高烧、病情加重等原因先后到贵州遵义某医院、解放军某某医院、四川大学某某医院、昆明医科大学某某医院等处治疗,至今患者病情仍未好转,反复发生胆道感染,且未为患者办理总出院手续。

【寻找律师】:

此次事件发生后,患者家属曾多次与云南省某医院沟通,希望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院方基本态度是医院将尽最大可能救治患者,若医院确实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医院一定承担,但无任何实质性进展,无奈之下患者李某的爱人通过多方打听,到处找律师咨询后,找到了本律师希望给李某提供帮助,以维护李某的正当权力。在了解本案的基本案情的基础上,迅速给家属提供了如下的参考意见:首先是立即封存病历,保全证据,因为无论最终本案是否需要经过诉讼,首先需要保全证据,防止打草惊蛇,致使医方可能“完善”病历,为患者维权路上设置重重障碍;其次是明确损害后果,即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的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用评估、劳动能力等进行鉴定;再次根据律师发现病历资料中医方的关键问题与损害后果,向医院发出律师函,争取能够协商解决纠纷;最后,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正当权力。

【维权过程】:

当事人委托本所律师后,律师当即介入本案,并立即前往云南省某医院封存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但是封存病历的过程果然如律师所预测的一样一波三折,医方找各种理由阻碍律师封存病历资料,最后律师只好向卫生主管部门寻求帮助,在卫生主管部门的过问下,才得以顺利将病历资料封存。

病历封存后,患方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李某此次损害后果进行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患者达七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同时律师对所有封存病历进行审查,在审阅病历过程中,意外的发现手术记录记载:“原夹闭的“胆囊管”为胆总管,肝外胆管已部分缺失,活动性出血的血管为肝右动脉,已被大部分横断。横断后患者出现了大出血,在请院外专家进行姑息性手术后,手术才结束”。对此,律师对医方可能存在的过错有较为清晰的认识,遂通过向医院发出正式的协商函协商解决纠纷,医患双方在双方律师的参与下进行沟通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医患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患方向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医方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69万元;医方赔偿患者后期治疗费,具体数额以后续实际发生为准。案件进行入诉讼程序以后,为了查明云南省某医院为患者李某提供的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在双方就鉴定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移送鉴定机构后,律师代表患方向鉴定中心提交结合诊疗常规、法律知识等专业知识准备的医疗过错鉴定陈述书,并参与整个鉴定的专家论证会,充分向鉴定专家陈述了患方观点。从鉴定意见书来看,律师的工作卓有成效,获得了一个对患方较有利的鉴定意见。

【争议焦点】:

云南省某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其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是多少;患方的损害后果的程度有多大。

【法院裁判】:

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医患双方分别对本案进行举证质证,并经过数轮激烈的法庭辩论。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于2014年7月20日对本案进行宣判。在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法院认为被告为原告提供的诊疗行为确有过错,并造成原告最终行“胆肠吻合术”、七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与被告诊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患者的损失计算方面,由患方主张的各项主张的证据较为充分,人民法院在除个别患方留给法院扣减的费用外,基本予以认定,最后判决云南省某医院赔偿患者49万余元。

【结语】:

近年来医院的总体服务质量呈上升趋势,在就医环境、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等方面均得到改善和提高,但是医疗纠纷却逐年增加,恶性程度越来越重,暴力行为时有发生,最后酿成各种人间惨剧,使一个个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因此笔者认为医患双方都应该仔细的反省自己,积极沟通,采用正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力,避免各种悲剧的发生。

对于医院而言,作为医疗纠纷的主体,要有敢于承担错误的勇气,正确的对待自己的医疗过失行为,在发生医疗纠纷后,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及时解决纠纷,而不是故意推诿、无故拖延,特别是在发生纠纷后,及时协商解决或者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促进纠纷和平解决,这不仅能够降低纠纷解决成本,还能够增加患者对医院及医生之间的信任度;同时医院应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统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积极引进优秀的医学人才,防止出现类似不应该发生的技术性失误,同时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学会倾听患者的诉求,满足患者被尊重的要求,消除医患信息不对称的隔阂,贯彻以人为本的服务理论。就本案而言,如果纠纷发生时医院能够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就不会最后得到患方和医方对簿公堂的结果。

对于患方而言,当发生自己权力可能受到损害时,一定要理性维权,不要盲目冲动,否则很可能给自己在维权路上带来各种额外的麻烦,甚至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采取正确的方式维权,由于医患纠纷维权的专业性强,往往一个正确的思路就决定了整个案件的进展方向,决定最终是胜诉还是败诉,因此建议患方最好委托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帮助维权,否则很可能由于方法错误导致可以胜诉的案子最终败诉。从本案来看,也许非专业人员看来整个案件有些轻描淡写,但是从人民法院的裁决思路来看,法官基本上是跟着患方律师的思路来审案判案的,甚至在费用计算方面都基本上支持患方代理律师的观点,这对于代理律师的来说是莫大的荣誉,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对政府而言,政府应当承担起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责,贯彻推行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鼓励发展其他方式的医疗保险,构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形成一个现代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引入独立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防止医患矛盾的进一步升级、迁延和激化,促进医患关系走向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新闻媒体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社会传播正能量,积极发挥媒体的导向作用。

最后,笔者真挚希望我们乃至整个社会能够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推进整个医疗环境的逐步净化,还医疗机构一方圣洁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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