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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背书条款关于法律适用与管辖权的约定效力

来源:徐汇文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10月21日浏览:3609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宁波兴xx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委托香港裕xx航运有限公司出运一批货物至德国,货物出运后,船公司未凭正本提单放货,双方发生纠纷诉至宁波海事法院,香港公司主张提单背面关于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有约定,应当适用香港法律,笔者作为宁波兴xx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代理人参加诉讼,认为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如果提单背面明确约定选择香港法律,那么案件应当如何审理,即如何确定案件的准据法?

【律师意见】:

提单背面的条款通常是格式条款,均是承运人为了保护其自身利益而草拟的,整体而言倾向于保护承运人,而对托运人不利。提单背面条款不是运输合同的内容,因为提单系承运人单方制作与签发,提单背面条款并未与托运人协商一致后确定,但实践中一般认定背书条款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但笔者认为只是换了个概念,而且这种说法着实令人费解,当然也有少数案例认定背书条款非双方一致约定而完全排除适用的。

关于管辖机构的约定,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会选择发生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提交法院审理,提单纠纷通常约定提交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审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约定仲裁,那么即使背书条款不是运输合同,也不能提交法院审理,仲裁约定优先适用。如果约定由某地(通常为国外)法院管辖,那么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国内法院还是具有管辖权的。

关于法律适用,双方可以选择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应当适用于案件审理,但从实践考虑,就本案而言,提单背面虽然约定适用香港法律管辖,但由于案件在中国法院审理,涉及到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如果主张适用外国法的一方不能就所适用的外国法加以证明或说明,案件最终还是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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