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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是否应当最后离船

来源:徐汇文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10月21日浏览:4446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6日上午8时58分许,一艘载有470余名乘客的“岁月(sewol)号”客轮在韩国西南海域发生浸水事故而下沉。截止2014年4月17日船上搭乘的475名乘客中,已确认有14人遇难,179人获救,仍有287人下落不明。该轮船长弃船时最先逃离现场。目前,有没有任何国际公约明确要求船长在该类事故中最后离船,船长是否应当对船舶和在船人员负有责任?

【律师意见】:

俗语常说“大海航行靠舵手”,船长就是船舶上的最高领导,船长应当负责船舶以及在船人员的安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四)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五)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六)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七)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

(八)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

(九)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有关惩罚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网上搜索了下现行韩国《船员法》第10条规定:“船长不得在所有旅客全部下船前离开船舶”。第11条规定“船舶发生紧急危险时,船长必须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因此即使是根据韩国的法律规定,船长也有在船义务,负有在危险情况时负有救人的责任。

【律师点评】:

还记得泰坦尼克号的船长虽有逃生机会,但仍整理好着装,昂首挺胸地选择和船一起沉没,就连那几个小提琴乐手,为了安抚人们的慌张,仍然用生命弹奏最后的乐章。每个人面临死亡和危险都有逃生的本能,不能过多指责,但是如果救火队员选择不救火、警察选择不抓坏人、律师选择非正义,那这个世界还不如和“岁月号” 一起沉没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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