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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纠纷律师对一件二手房合同纠纷案件的解析

来源:靳双权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10月20日浏览:333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为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牛喜志有三个子女,分别是牛赖、牛脾吴晓松、牛文,2004年7月30日,牛喜志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的201号房屋,该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3月24日,牛喜志缴纳了房屋契税。

2012年7月9日,吴晓松与牛喜志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牛喜志自愿将201号房屋出售给吴晓松,成交价格为211万元,双方约定涉及该房屋过户的税费均由吴晓松承担。合同中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2日内吴晓松向牛喜志委托授权的指定人牛文支付人民币10万元定金;2012年9月1日,吴晓松搬入201号房屋时需要向牛文支付人民币95万元;剩余房款因甲方的房屋在银行按揭贷款,所有按揭贷款及利息均由吴晓松全部承担。合同签订之日,因故双方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约定2013年3月31日前办理。

其中,合同第十二条双方还约定:“甲、乙双方保证于2013年3月31日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登记手续,否则视为一方违约,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上述购房款的0.05‰作为违约金。如乙方不能如期付款,甲方有权拒绝配合产权交易登记手续的办理,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当日,吴晓松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后,吴晓松于2012年7月28日、8月26日、11月28日分三次支付了购房款3万元、12万元、5万元。

2012年9月1日,吴晓松要搬入该房屋时,牛文、牛赖称该房屋需要装修,拒绝腾房。

2012年11月18日,牛喜志因病去世。同年11月28日,吴晓松又支付给牛文房款2万元。

2013年2月28日,牛文、牛赖、牛脾吴晓松到北京市公证处公证该房屋由牛脾吴晓松继承。2014年1月28日,吴晓松得知后将上述三人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将诉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2014年3月5日,牛赖将房产由牛喜志名下登记在牛赖名下。

2014年4月24日,吴晓松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2014年4月24日,法院作出裁定,查封牛赖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201号房屋,不得过户转让。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吴晓松给付牛文、牛赖、牛脾吴晓松剩余房款一百七十九万元,牛文、牛赖、牛脾吴晓松协助吴晓松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二○一号房屋过户至吴晓松名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一审判决后,牛赖、牛脾吴晓松、牛文三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是一件二手房买卖出卖人去世,子女不履行合同约定所导致的纠纷案件。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牛喜志去世前所签订的合同其子女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本案中,牛文、牛赖、牛脾吴晓松三人在庭审中主张《二手房买卖协议》因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但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涉诉房屋系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的原购房协议,且双方在《二手房买卖协议中》亦明确约定待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后再行过户,因此,王氏三人主张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第二,本案中,王氏兄弟三人主张牛文不具备代理权,但根据合同中牛喜志写明的指定代理人以及根据牛文作为牛喜志的子女,吴晓松有理由相信牛文具备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因此王氏三人主张牛文不具备代理权的请求亦无法律依据,难以被支持。

最后,靳双权律师想说,本案法院裁决的关键在于,王氏三兄弟恶意串通,于2013年2月到公证处公正将该房屋由牛赖继承,又在吴晓松将其三人起诉至法院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人的恶意程度显露无遗。考虑到吴晓松已经支付了房款的情况下,结合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所提倡的诚实守信以及公平原则,法院支持吴晓松要求三人过户的诉请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说,现今社会陷入了一种崇拜金钱的风气中,很多人不顾道义、友情,再加上现在违约成本低,很多人宁肯不履行约定,也要把钱攥在手里。

为此,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了涉及大额财产,不动产交易、诉讼时一定要寻找一位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免使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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