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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工伤仲裁案

来源:何晖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10月16日浏览:22743

【案件事实】:

200*年*月*日申请人刘某进入被申请人厦门市*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驾驶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将该劳动合同交给申请人。200*年*月*日,申请人不幸在工作中发生工伤,致*骨折等后果,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年*月*日作出了认定申请人此次受伤为工伤的结论。200*年*月*日,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书》,将申请人定为伤残*级。

申请人的*骨折虽经医治,但仍无法动作自如,给驾车操作造成不便,恐不能很好地胜任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申请人想回家进一步治疗,故于200*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批准。

【代理过程】:

本律师代理刘某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厦门工伤保险待遇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以及申请人被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级的事实,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元及停工留薪期待遇*元,合计人民币*元。本案开庭后,被申请人即与申请人达成调解,主动及时履行了其义务。律师的代理给当事人带来了法律权利的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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