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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现金交付的效力

来源:路恒飞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10月11日浏览:3836

【基本案情】

原被告是情侣关系,被告因为购房及装修需要资金,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借款数额为50万元。被告得款后,一直没能归还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仍分文未付,遂引发诉争。

法院庭审】

庭审时,双方就上述债务是否实际发生展开激励辩论,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借款50万元给自己,实际借款仅有17万元,原告方应当举证证明剩余33万元的款项交付事实,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认为,被告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借款协议为证,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请。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

【办案总结】

笔者同意法院的判决观点,理由如下: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自己观点,不仅向法庭提交借款协议,而且当庭陈述借款的款项来源、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案情细节,证据与陈述之间相互吻合,可信度较高;庭审时,被告对借款数额存有异议,却无任何证据证明,且无法解释清楚书面协议中的借款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差别悬殊的原因,对此,被告应该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情侣关系,当面大额现金交付并无不妥,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败诉,是完全正确的。

(案例提供人:路恒飞,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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