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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醉驾 危险驾驶罪怎么判(律师专业意见)

来源:郑世鹏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10月07日浏览:4057

基本案情:罗某于2015年8月某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某路段时,车头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廖某驾驶的机动车(搭载余某、张某)车头及左前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张某两人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2.32mg/100m。

案情追踪: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х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某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罗某的量刑建议是5个月至6个月拘役。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深圳郑世鹏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深圳郑世鹏律师意见:

第一,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对于醉酒驾驶的人来说,并不要求必然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危害后果,亦不要求情节恶劣或者进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要件,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公安部规定的立案标准),即构成犯罪。

第二,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最重要的标准依据是被告人体内酒精含量的高低,其次还要综合考虑有无发生诸如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过往有无交通违法记录,案发的时间、路段及事由,以及认罪悔过的态度等因素。这些都直接地影响量刑。

第三,接受被告人罗某家属的委托后,深圳郑世鹏律师第一时间和被害人联系,并取得了被害人余某、张某的谅解。在庭审上,深圳郑世鹏律师向法庭提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建立在不知道被告人和被害人已经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作出的,量刑过重,有失公允,同时被告人罗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案发经过,没有隐瞒毫无保留。深圳郑世鹏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最后,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

深圳郑世鹏律师温馨提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醉驾行为是目前犯罪高发的行为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对此管制也将越来越严格。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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