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当事人的隐私,特将姓名隐去,案例如下:
来某于2012年5月份通过智联招聘入职了安徽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产品推销经理,入职后被单位多次调岗到其总公司名下的其他分公司,2014年10月被调到安徽某公司天津分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2014年12月初单位以来某向其他竞争对手泄露公司产品信息为由,将来某辞退并在当天以录像的形式向来某送达了解除通知,来某不服,多次找单位领导反映,但最终还是被开除。
2015年3月13日,来某来我处咨询,根据来某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我们经过集体研究讨论,最终确定以单位违法解除的理由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
2015年5月6日,本案开庭,在庭审中用人单位提交了三份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来某的邮件往来、会议谈话录音、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保密协议、项目产品说明书、招标文件、质检中心的证明、实验室评定准则等十几份证据;在庭审中,我们方并没有当场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因为人的思维敏捷度是有限的,于是我们向仲裁委提出要求书面提交质证意见,经过仲裁委允许后,我们在庭后,后跟开庭情况及当事人的证据进行一一反驳。
对于本案来说,最关键的地方是用人单位提交的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据和录音录像,但是事实终归事实,来某没有存在用人单位所述的违法是由。
后来,二次开庭,我方向仲裁委提交了质证意见及补充证据,在二次庭审过程中我们按照证据规则一一排除。
本案经过6个多月的的时间,最终裁决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并裁决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年限二倍赔偿的方法赔偿来某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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