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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终认定无罪

来源:王西铭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08月28日浏览:6283

案情简介:

张某是一家生产化肥的中型企业,有职工103人,2011年为了扩大生产规模,需要5000万元的技改资金,张某召开了全厂职工大会,鼓励职工投资,给予高利率或股权,共向职工募集资金1800万元,向三位朋友借款250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短期无法偿还,报案后,张某得知有30名职工为了高利率和股权向亲友借款后,又借给单位,无法偿还。张某因此被拘留。

办案过程:

1、了解案情:

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张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把张某向职工募集资金的动机、行为、过程进行了详细分析,询问了有关案件证据材料的情况。

2、取保候审

经与张某沟通,张某愿意筹集资金,变卖企业资产,偿还职工集资款。根据本案情况,律师及时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首先说明本案涉及人员多,其次维稳工作与案件密切相关,第三,张某愿意配合办案机关工作,第四,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有待商榷。取保候审对以上问题的解决无疑是最好的办法。经过沟通侦查机关同意取保候审。

3、搜集证据

经过会见张某,及律师了解到的情况,律师通过张某家属,要求企业提供了当时召开会议的发言稿、会议前制定的职工集资方案,制定集资方案的高管、财务等人员名单。

4、向检察院提供证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把企业提交的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到检察院,并提交了高管人员名单作为证人。检察院接到律师提交的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5、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本案中虽然有吸收职工之外的“社会”资金的情况,但张某及企业并不知情,也不是企业的真实意思,是个别职工为了高额利息和股权向他人借款所形成。通过企业的会议记录、资料、发言稿和高管证人证言,证明,企业并没有公开宣传,故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而且张某取保候审后,及时变卖部分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偿还了大部分职工债务,向朋友所借2500万元款项签订了还款计划。律师根据上述情况提出了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最后,检察院相关采信了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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