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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被盗刷近30万法院判令银行承担80%责任

来源:叶平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08月17日浏览:2137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3日,原告严某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处开户并领取了建设银行理财白金卡(借记卡)一张。严某一直将该卡随身携带,密码也从未泄露给他人。2014年4月2日15:06,严某正在深圳办公,突然收到一条95533信息平台发来的短信通知,得知该卡被署名持卡人为罗**的人在东莞市通过东莞市**针织品批发部提供的pos机刷卡消费296000元。严某立即查看,发现这张银行卡好端端的在自己包里。同日15:10,严某拨打电话95533,告知被告交易异常,并要求被告将该卡作挂失处理,被告在当日15:13短信通知严某“临时口挂成功”。严某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亲自前往深圳市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吕红兵律师接受严某的委托后,迅速开展证据的收集工作,于2014年5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严某被盗刷资金296000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1、该借记卡内存款是否被盗刷?

2、如果该借记卡内存款系被盗刷,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未识别伪卡,系其借记卡技术存在缺陷,导致案外人得以通过复制、使用伪卡的方式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未能对原告资金安全尽到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涉案借记卡密码的义务,在原告没有证据证实系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的情况下,借记卡泄露导致损失的风险与责任由原告承担。综合衡量双方过错程度,对原告因借记卡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酌定由被告承担80%,由原告承担20%。因此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存款损失236800元;并以此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4月2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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