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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依法应负侵权责任

来源:叶平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08月08日浏览:1287

摘要:商标权作为一种工业知识产权,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侵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进展:2014年1月2日,宜昌上大人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上大人”)突然收到了(以下简称“宜昌饭店”)发来的一份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使用“接堂”包子商标。宜昌上大人在收到商标所属公司律师函后即修改了商标名称,将“接堂”包更改为“大人接趟”包。但仍被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3万元。4月27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该餐馆侵权行为发生在修改商标名称前,遂判决餐馆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接堂包子”是宜昌本地老字号特色小吃。1998年,原宜昌市旅游饮食服务公司将接堂包子作为品牌进行了商标注册。2009年5月,该商标被核准转让给宜昌饭店。

2013年9月,宜昌上大人开业时,同样推出了一种名为“接堂”的包子,与先前已经获得了商标注册的宜昌本地老字号重复。

2014年7月29日,该案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原告代理律师指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所有权,并表示即使后来被告将宣传招牌上的“接堂”包更改为了“大人接趟”包,但仍涉嫌侵权。被告方承认在自己使用“接堂”包名称期间存在侵权事实,但自从将“接堂”包更改为“大人接趟”包后,就不再存在侵权行为。

判决结果: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宜昌上大人成立后,未经“接堂”注册商标所有人宜昌饭店许可,擅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使用“接堂”商标向消费者出售包子,侵犯了宜昌饭店享有的“接堂”商标专用权。

2014年1月后,宜昌上大人在餐馆菜单中改用“大人接趟”名称出售包子,“大人接趟”与“接堂”商标在文字字形、含义、读音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且宜昌上大人仅在其经营的“上大人”餐馆内使用“大人接趟”名称出售包子,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院表示,综合上述情形,考虑到宜昌饭店对“接堂”商标的使用情况及商标知名度等因素,以及宜昌上大人在修改商标名称前已经实施了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从该侵权行为中获得了收入,法院判决宜昌上大人赔偿宜昌饭店经济损失2000元。

商标权知识扩展:

1、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

“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

2、商标权保护的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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