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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侵占公司回笼资金12万获刑5年

来源:叶平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08月07日浏览:1814

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回笼资金12万多元,并将这笔钱用于自己花销。最终因贪婪让其自食恶果,近日该员工被某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该业务员有期徒刑5年。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1日,某市男子符某珊与某×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中×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销售化肥及货款回笼工作。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符某珊未上缴公司货款共计12.2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2011年3月16日,符某珊侵占公司货款一事败露后,向公司出具一份还款计划,承诺在2011年5月30日前还款3万元,剩余款项在 2012年1月1日前还清,但符某珊未履行还款义务。2011年9月29日,符某珊又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2012年6月1日前还清欠款。2012年6 月15日,因符某珊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9月,符某珊在琼海市被抓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符某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货款1221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该业务员有期徒刑5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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